用“聲譽處罰”重構市場信用
- 發佈時間:2014-09-26 05:52:19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企業資訊公示”是企業監管和誠信建設的重大改革。而今,這一制度探索在上海自貿區先行先試並初顯威力,表明在放寬市場準入後,政府嚴格的事中事後監管緊隨而來。不過,要真正發揮作用,還需明確一些基本理念,並對規則加以完善
9月23日,上海市工商局將自貿區轄內1萬餘戶企業的年報全部上網公示,並同時發佈首份“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包括伊萊克斯、開利空調、西鐵城等知名品牌在內的1467家企業,因“未按規定履行年報公示義務”而赫然上榜,被迫接受“聲譽處罰”。此舉意味著上海自貿區先行先試的“企業資訊公示制度”初顯威力,也表明在放寬市場準入後,政府嚴格的事中事後監管緊隨而來。
上海自貿區年初試行“企業資訊公示制度”。按規定,區內企業應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即原工商年檢時段內,向工商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報,否則將被納入“異常名錄”。如果名錄內企業3年內仍未能按規定履行公示義務,將進一步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公示。等待這些企業的,將是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銀行信貸等多方面限制或禁入。
作為一項重要的制度探索,“企業資訊公示”是企業監管和誠信建設的重大改革。過去,企業一旦發生誠信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工商、質檢等監管部門大多采取“罰款、沒收財物”等財産處罰,或“責令停産停業、吊銷執照和許可證”等行政處罰。但實踐證明,其效果不佳:其一,受人力精力能力所限,監管部門忙於審批,難以對海量企業進行有效監管,只能在事發後疲於應付,“亡羊未必能補牢”。其二,由於處罰資訊不透明不公開,一些違法者能夠“借屍還魂”,成為市場長期隱患。其三,許多企業違規時具備合法資質,這等於得到了政府的“信用背書”,導致輿論對監管者的立場、利益、能力産生質疑。
推行企業資訊公示制度後,這些矛盾有望明顯化解。一方面,企業申報和工商部門審批的任務減輕,企業不必“擠破腦袋找關係、想方設法獲審批”;監管方也得以抽身,實現更加中立、科學、動態的監管。另一方面,由於企業需要對上報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並接受更大範圍的監督,其誠信職責加重了。這在上海自貿區公佈“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後,許多企業抓緊補報中就可見一斑。
進一步看,此項改革是政府加快簡政放權、降低市場準入門檻後,為防止市場雜亂無序,運用市場化、社會化方式進行事中事後監管的接續措施,體現了“放管結合”的全新理念。隨著國務院日前公佈《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並從10月1日起全國施行,社會對此項制度抱有了更大期待。不過,要真正發揮作用,還需明確一些基本理念,並對規則加以完善。
首先,企業資訊公示制度的精髓,是推動政府在社會治理中“從單獨監管轉向社會共治”,企業等市場主體也需“從對政府負責轉向對社會負責”。這就需要政府充分尊重和發揮市場力量與社會力量,運用公眾、媒體監督等合法渠道,將違法者的“老底”公布於眾,産生“聲譽處罰”的強大震懾力量。其次,在將更多權利和責任授予社會的同時,政府如何實現“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科學監管,已成為緊迫任務。比如,在對企業公示資訊進行不定向隨機抽查過程中,要既避免暗箱操作,又防止留下死角。再次,企業資訊公示只是信用監管的一小部分,要實現處罰資訊在更大範圍、更多部門之間的聯動共用,充分體現“一處受罰、處處受限”的作用,還需工商、質檢、食藥監、稅務、海關以及社保、金融等部門的聯動。只有建立起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域的全品類誠信數據庫,深度整合各類資訊數據資源,資訊公示的效果、“聲譽處罰”的威力才能得到充分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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