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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佈9起民事檢察監督典型案例

  • 發佈時間:2014-09-25 14:4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5日訊(記者 李萬祥)最高人民檢察院25日上午發佈了9起修改後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民事檢察監督典型案例。分別如下:

  1.海南某投資有限公司與海南某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抗訴案。2008年5月20日,海南某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海南某投資有限公司、郭某三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2011年1月26日,天然保健品公司以投資公司未支付股權轉讓款構成違約為由,訴至法院。一、二審法院均判決投資公司向天然保健品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301萬元。投資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檢察機關審查發現被轉讓的股權實際是天然保健品公司用來抵償其欠投資公司的債務,投資公司並不負有支付股價款的義務,認為二審判決確有錯誤,投資公司並不構成違約,無需支付301萬元違約金。2013年11月27日,人民法院進行再審,認為檢察機關抗訴理由成立,撤銷二審判決。

  2.湖北劉某與蘇某、武漢某園林工程公司、湖北某置業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抗訴案。2009年11月19日,湖北某置業公司將其一園林景觀工程發包給武漢某園林工程公司,兩公司約定園林工程公司不得再轉讓工程,否則一切損失均由其自行承擔。後園林工程公司將一小區地下車庫入口處地面鋼結構上雨棚玻璃分包給有從事玻璃安裝營業執照的蘇某。2010年1月13日,劉某受蘇某雇請安裝雨棚玻璃。1月17日,劉某在施工中從鋼結構上摔下受傷。經鑒定,劉某殘疾程度屬五級,勞動能力完全喪失;精神狀態、智力狀態屬六級殘疾。2010年12月,劉某起訴至法院。一、二審法院均判決僱主蘇某承擔60%的主要責任;劉某因自身有一定過錯,承擔30%的次要責任;園林工程公司雖轉包給有相應資質的蘇某,但疏於安全管理,承擔10%的賠償責任;某置業公司因合同約定不得擅自轉包而不承擔賠償責任。劉某申請再審被駁回後,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檢察機關審查認為,蘇某雖有從事玻璃安裝的營業執照,但不具備從事建築活動的相應資質的主體資格,因此不具備承接雨棚玻璃工程的資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園林工程公司應與僱主蘇某承擔連帶責任,終審判決二者對劉某承擔按份責任屬適用法律錯誤。檢察機關抗訴後,人民法院完全採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依法改判。

  3.陜西劉某與楊某離婚後財産糾紛再審檢察建議案。楊某以劉某下落不明、不盡家庭義務為由提起離婚民事訴訟。法院缺席審理並判決雙方離婚,婚生兒子由楊某撫養,家庭共同財産及住房六間全部歸楊某所有,共同債務3萬雙方各自承擔一半並公告送達判決書。後劉某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劉某外出打工期間,楊某曾與其子在劉某打工處相處一週,且有證據證明劉某曾兩次給兒子郵寄學費,由此證明劉某並非下落不明。原判決以劉某下落不明缺席判決並採用公告方式送達違反法律規定,剝奪了劉某的訴訟權利;判決將夫妻共同財産全部判歸楊某,家庭債務雙方各承擔一半顯失公平,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要求法院再審糾正。2013年5月,法院根據檢察機關的再審檢察建議啟動再審程式,撤銷原判決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産、共同債務、子女撫養等三項判決內容並作出改判。

  4.河北省石家莊市某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申請執行監督案。河北省石家莊市某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認為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侵犯了其合法權益,2013年5月向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檢察機關經調查發現法院在執行該案過程中存在超標的額查封的違法情形,該案執行標的額2500余萬元,法院查封了該公司6398.5萬元的財産,遠遠超過執行標的額。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未依法作出處理。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法院的查封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遂向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要求法院予以糾正。接到檢察建議後,法院採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目前該案已經執行完畢。

  5.四川省某縣案外人黃某申請執行監督案。2012年12月24日,四川省某縣人民法院在執行鐘某申請執行系列案過程中,對被執行人四川某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原備案于陳某等人名下的房産予以查封。其中一住宅的實際佔有人黃某向檢察機關申請執行監督。檢察機關審查發現,被執行人已于2005年與黃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2007年交清全部購房款後,將該房交付黃某實際佔有使用至今,該房備案登記在陳某名下係被執行人的不規範操作所致,且房産管理部門2012年已將該備案登記登出。檢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二百二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産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法院採納了監督意見,裁定中止對該房屋的執行。

  6、湖南省某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副庭長劉某等人違法行為監督案。2013年4月,湖南省檢察機關在辦理一起民事申請監督案件中發現,某縣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甘某和某保險索賠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萬某等人,利用所謂“包案”的方式,與車禍受害人簽訂所謂保險索賠權轉讓合同,賺取保險公司理賠款與實際賠償款之間的差價以及其他非法利益。為此,甘某、萬某等人向某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副庭長、審判員劉某等人行賄,獲得了劉某在案件處理上的關照,主要包括:1、在案件受理條件的掌握、審理過程、文書送達上違反法定程式,幫助甘某等人防止車禍受害人獲得案件審理的真實情況;2、對明知是偽造的證據仍然予以採信,以提高賠償數額;3、在執行款項的支付上給予方便等等。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劉某辦理的諸多保險糾紛案件中涉嫌收受賄賂、枉法裁判,嚴重損害了保險公司和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規定,民行檢察部門及時將案件線索移送給反瀆職侵權部門。目前,劉某已因涉嫌受賄罪、民事枉法裁判罪被移送起訴,法律工作者萬某、甘某也因涉嫌行賄罪、妨害作證罪、民事枉法裁判罪被移送起訴。

  7、雲南省昆明市某區人民法院不予立案違法行為監督案。歐某與昆明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務承包合同,約定昆明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將一訓練基地綜合樓的勞務承包給歐某,歐某雇用董某等十五人提供勞務,雇用陳某負責帶隊施工。由於歐某和陳某在結算勞務費上意見不一致,導致董某等十五人未拿到勞務費。2013年7月,董某等十五人到昆明市某區人民法院起訴昆明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歐某、陳某,要求三被告支付勞務費,人民法院以陳某不是適格的被告為由不予立案,也未向董某等十五人送達不予立案裁定書。董某等十五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申請人董某等十五人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其認為陳某不是適格被告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檢察機關依法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要求儘快解決申請人的立案問題。法院採納了檢察建議,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

  8、.江蘇省某市檢察院環境公益訴訟支援起訴案。2013年,江蘇省某市6家化工企業將廢酸委託給沒有危廢處理資質的皮包公司,後者用改裝過的船舶,偷偷倒入當地河流之中。在一年的時間裏,共傾倒了兩萬多噸廢酸。在經過民眾舉報、媒體曝光、某市環保局調查之後,犯罪嫌疑人被抓獲。2014年8月,某市法院以環境污染罪判處14人有期徒刑。在該案的民事賠償部分檢察機關作為支援起訴方出庭支援起訴,追究傾倒危廢物質化工企業的民事責任。最終,肇事者被判賠償1.6億元。

  9、貴州黔西南州某市檢察院追收土地出讓金督促起訴案。2004年6月10日,貴州黔西南州某市國土局與張某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將位於該市某街道辦事處8040.5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張某使用。2008年4月28日,張某將該宗土地使用權轉讓給某置業公司,用於開發房地産項目。該市規劃局等部門要求置業公司于2010年10月1日前繳清238.8萬元的土地出讓金,該公司于9月26日繳納了30萬元的土地出讓金後,一直未繳納剩餘的208.8萬元。檢察機關了解到有關情況後,督促某市國土局以原告身份起訴置業公司所欠繳的土地出讓金208.8萬元並支付滯納金。某市人民法院支援了某市國土局的訴訟請求,于2013年6月判決被告向原告某市國土資源局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8.8萬元,並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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