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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法規先行 三類禁止行為界定不易

  • 發佈時間:2014-09-25 13:34: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是私募業界關注的話題。針對該辦法的部分條款,監管層相關人士近日對市場最為關心的三個問題進行了解釋,即:禁止不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産;禁止利用基金財産或職務之便牟取利益;禁止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從事交易活動。

  由於此前一直處於野蠻生長階段,國內部分私募基金的發展難免存有灰色地帶,此次暫行辦法的出臺,將帶來行業的重大變化。有業內人士認為,在日趨嚴格的監管環境下,私募基金的打擦邊球行為勢必得到震懾。

  也有業內人士對此並不樂觀,在實際操作中,由於相關行為的界限較難確定,徹查這三類禁止行為並不容易。

  在禁止不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産方面,監管層相關人士稱,為一隻基金的利益而損害另一基金利益的行為,違背了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也違背了受託人義務,理應禁止。

  實際上,在私募基金領域,某基金管理人名下多只産品業績分化明顯是較為常見的現象,比如,通過做大一兩隻産品業績,從而達到做大品牌和實現行銷的目的,借此發行多只産品做大規模。

  “同一基金管理人名下多只産品業績參差不齊可能有很多原因。例如,成立時點不同或基金規模不同導致業績參差。此外,也存在另一種原因,為做強其中某只基金而損害了其他基金的利益,導致其他基金業績不佳。”格上理財研究中心研究員張彥説。

  監管層人士解釋稱,禁止利用基金財産或職務之便牟取利益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基金管理人作為受託人,除依法取得管理費等報酬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産或者職務之便為自己牟取利益;二是基金管理人應當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務,不得利用基金財産或者職務之便為投資者以外的其他人牟取利益。

  在關於禁止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從事交易活動方面,監管層則明令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利用該資訊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瑞富理財研究總監韋楊林向證券時報記者表示,“簡單説,利用基金財産或職務之便牟取利益便是‘老鼠倉’,而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從事交易活動便是‘內幕交易’。由於此前鮮有監管層介入,這些行為在私募基金界似乎比公募基金更加普遍。但如果不是做得太明顯露骨,要查起來也並不容易。”

  “從鼓勵私募基金備案到《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出臺,我們確實感受到私募基金監管環境的步步收緊。如今私募基金的體量已經很大,納入監管體系是正確的,也是必要的。”平安羅素投資管理公司一位不願具名的研究人士稱。

  (原標題:私募法規先行 三類禁止行為界定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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