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嚴格執法順應時變
- 發佈時間:2014-09-23 05:53:11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9月18日,日本三菱電機公司與日立汽車系統公司的7名現任與原高層管理人員被美國司法當局控以對汽車配件進行價格壟斷。這是美國司法部反壟斷執法行動的最新一次行動。
美國司法部發佈的聲明稱,日本三菱電機公司與日立汽車系統公司去年11月承認控訴,並分別被判罰1.9億美元和1.95億美元的罰金。這七名犯案的前任與現任高管被控在向福特、通用等美國汽車公司出售汽車配件時涉嫌陰謀操縱價格,觸犯了美國的《謝爾曼法》。
美國司法部稱,在2010年發起的針對汽車配件反壟斷刑事調查中,28家公司同意支付24億美元。這份由底特律聯邦大陪審團簽發的起訴書,將已經進行了4年之久的反壟斷調查的受控人員人數增至43人,其中26人已經承認有罪,分別被判處1至2年監禁。《謝爾曼法》規定,違反該法的個人,最高可判罰監禁10年,罰金100萬美元;妨礙執法者最高判監禁20年,罰款25萬美元。
《謝爾曼法》是1890年由美國國會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國歷史上第一個授權聯邦政府控制、干預經濟的法案。1914年頒布的《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和《克萊頓法》,對《謝爾曼法》進行了補充和完善。目前,美國司法部與聯邦貿易委員會是聯邦層面的反壟斷主責機構。由於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又同時存在聯邦和州兩套法院系統。
自《謝爾曼法》頒布以來,美國的反壟斷制度與實踐不斷演進和完善。1936年頒布的《羅伯遜-帕特曼法案》對《克萊頓法》第2條進行了修正,主要目的是禁止那些可能會削弱競爭或導致市場壟斷的價格歧視。1938年頒布的《惠勒—利法》修改了《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5條,規定除了不正當競爭方法外,不正當或欺騙性行為也屬違法,這一修改的目的是將該法的適用範圍擴大到那些直接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商業行為。1950年頒布的《賽勒—凱弗維爾法》和1980年頒布的《反托拉斯訴訟程式改進法》對《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7條作出修正。
美國司法部官員表示,美國反壟斷制度與實踐,在保證資本集中帶來規模效益的同時,又使具有創新能力的中小企業獲得良好生存土壤,為美國經濟發展提供了強大動力。在美國100多年的反壟斷法律行動中,從洛克菲勒石油公司、美國電報電話公司等老牌行業翹楚到微軟、蘋果等新興行業巨擘,都曾出現在美國司法部反壟斷局公佈的名單中。根據美國司法部反壟斷局的統計,去年該部門共發起92項反壟斷調查,其中65項涉及並購交易,25項涉及市場競爭限制。
美國司法部反壟斷局負責起訴的副助理檢察長大衛·蓋爾范德日前表示,合理可信的證據是確認並購行為是否妨礙競爭的中心問題,其中經濟學證據至關重要。為了提高對經濟學證據的洞察力,該部門聘用了大約50名獲得博士學位的經濟學家。
美國在打擊壟斷行為上嚴格執法的同時,也不缺乏較為務實的制度安排。蓋爾范德認為,追求訴訟並不是反壟斷法律行動的唯一選擇。他説,雖然該機構隨時準備走上法庭對壟斷進行起訴,但是對消費者而言,成功的反壟斷執法並非一定要阻止一次並購交易,在許多案例中,該機構可在節省時間和資源的情況下,只是針對一項交易中損及競爭的部分進行訴訟。並且,許多案件可以在反壟斷調查過程中通過和解的方式快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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