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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在華無須見外

  • 發佈時間:2014-09-22 19:51:40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湯莉  責任編輯:羅伯特

  我國的外資營商環境正持續改善。銀監會日前發佈的《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最大限度地統一了中外資銀行市場準入標準,對於外資法人銀行變更註冊資本、修改章程、機構終止等行政許可事項,在條件、程式和時限方面最大限度與中資商業銀行保持了一致。同時,《辦法》沿用現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未變更對於外資銀行來華設立機構的準入條件。《辦法》是對自2006年1月頒布實施的《外資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修訂完善。近年來,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和深化,包括《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在內的新的銀行業監管法規規章和開放政策陸續實施,對外資銀行行政許可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對原辦法進行修訂完善。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辦法》的修訂出臺向記者介紹,《辦法》的修訂內容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遵循中外資一致原則,進一步統一了中外資銀行市場準入標準,為中外資銀行公平競爭、互利共贏創造了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環境。依照《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産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將外資銀行開辦衍生産品交易、信用卡等業務的現行規定補充納入《辦法》,在許可條件、程式和時限方面與中資商業銀行保持一致。在資本補充方面,將外資法人銀行發行債務和資本補充工具的有關規定補充納入《辦法》,支援外資法人銀行拓寬資本補充渠道,相關條件、程式與中資商業銀行保持一致。取消了關於外資銀行在所在城市一次只能申請設立1家支行的規定,支援風險管控良好、經營穩健的外資銀行通過新設分支機構增強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取消了支行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要求,規定支行的申請人應具有營運資金撥付能力,支行開業時營運資金到位。

  最大限度縮減了行政許可範圍,簡化行政許可程式,提高商業銀行展業的便利性。根據國務院歷次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辦法》刪除了以下已取消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外資銀行開辦電子銀行業務、開辦借記卡業務、營業性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營運資金及變更營業地址、設立自助銀行、外資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籌建延期和開業延期、外資銀行臨時停業、停業後複業、外資銀行由總行或者聯行轉入信貸資産、外國銀行分行動用生息資産。在精簡許可程式方面,將外資法人銀行設立分行的申請程式由目前的“雙軌”報送,即擬設分行所在地銀監局、外資法人銀行總行所在地銀監局同時向銀監會報送初審意見,簡化為由擬設分行所在地銀監局轉報,使市場準入環節和後續監管更好地銜接。同時,縮減修改章程需申請核準的範圍,例如章程修改僅涉及名稱、住所、股權、註冊資本或者業務範圍變更且變更事項已經銀監會批准的,無需申請修改章程,銀行僅需在變更事項經批准後6個月內自行修改章程,並將修改後的章程報送銀監會及所在地銀監局。

  在簡化行政許可的同時增加了審慎性規定,強化持續監管,避免監管真空。如在機構設立方面,明確規定外資銀行應當建立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資訊科技架構,具備保障資訊系統有效安全運作的技術與措施;在高管人員管理方面,細化了代為履職的相關規定,防範銀行業機構在高管人員更替過程中可能産生的經營風險;在持續審慎監管方面,規定外資法人銀行完成股權變更交易後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提高市場準入監管的持續性和有效性。對取消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實行報告制,強化事中和事後持續監管,通過監管走訪、抽查、檢查等措施,加強有效監管。

  上述負責人表示,銀監會將繼續支援外資銀行積極參與中國市場提供金融服務,為中外資銀行創造公平、規範、透明的政策環境,促進銀行業機構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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