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加大保護投資者“權重”
- 發佈時間:2014-09-22 06:32:19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作為資本市場最大參與主體同時又是最弱勢群體的中小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繁榮與否的基石,只有中小投資者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公平、公正、公開得以真正落實,才能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成熟的證券市場都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放在頭等重要的位置,因此,應加大保護投資者“權重”。
儘管現行證券法也是以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立法宗旨,但實際上在保護投資者權益方面,特別是對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的法律制度並不完善,對損害投資者權益的行為發生後民事賠償機制等方面還有欠缺,比如受光大事件挫傷的投資者就不能依法得到補償。筆者認為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應在以下兩個方面得到強化:
首先,完善和落實證券違法民事賠償制度。現行證券法雖然初步確立了證券民事責任的框架,但對於造假上市、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市場違規行為沒有規定相應的民事責任。主要表現為:缺乏關於造假上市、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等證券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細則;對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的有關責任主體、責任份額、歸責原則等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應明確規定對投資者造成損害的民事賠償制度細則,對造假上市、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和欺詐客戶的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加強資訊披露透明度,凈化市場環境。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對證券市場影響很大,尤其是對投資者的判斷有直接的影響。因此,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規範一定要有法可依。現行市場資訊披露亂象橫生,一家上市公司有重大重組或高送轉等,往往資訊都提前走漏,股價早已一飛沖天。目前國內市場資訊披露制度不規範,應在規範方面設立相應條款。對發行人、上市公司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走漏消息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加大保護投資者“權重”,才能使我國資本市場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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