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新奇險種為何短命?
- 發佈時間:2014-09-21 20:31:13 來源:國際商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銀川的陳先生無奈地説:“想買份高溫險賺個雪糕錢的願望也落空了。”隨著高溫天氣的離去,今夏引爆市場的所謂創新險種“高溫險”,也結束了保險期。從該險種銷售的30個城市看,達到理賠標準的僅銀川一個城市。一開始就被質疑是保險公司和消費者“賭”高溫的一場遊戲,終以消費者敗下陣來而告終。
近年來中國保險市場類似産品頻頻出現,除了高溫險外,還有“賞月險”、“霧霾險”等,但這些産品均引發市場爭議,“霧霾險”甚至剛“出生”就被監管部門叫停。這些“創新”産品是設計缺陷,還是“陷阱”……
“穩賺不賠”保險公司“贏”了
今年5月,國內首家網際網路保險公司眾安保險面向全國30個城市推出了“高溫險”。投保後,保險期內(6月21日至8月23日)一旦被保險人所在城市氣溫達到37攝氏度並累計超過一定的免賠天數後,就可獲賠。其中,哈爾濱、貴陽、昆明等7個城市免賠天數為零;免賠天數最多的重慶為28天。
“高溫險”在推出之初,一度受到不少消費者的熱捧。數據顯示,“高溫險”僅在微信等網路渠道的銷售就超過20萬份,其中在上海銷售近7萬份,佔總量的三分之一。但保險期內上海沒有一天達到37攝氏度,遠遠達不到11天的理賠門檻。以最低檔的10元一份保費計算,眾安保險的總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
夏季已過,大多數參保城市都沒有達到高溫標準,最終“購買大戶”上海、北京、天津等地均沒有達到賠付標準,只有銀川一個城市“達標”。但即便是達到理賠標準的銀川投保者,也只能獲得每份5元的高溫津貼,相比最低10元的保費仍然“虧本”。
“購買保險來轉嫁高溫風險,還不如購買健康醫療險來得實在。”滬上一知名保險公司精算師告訴記者,保險公司通過歷年氣象數據精算得出的免責天數,幾乎是“勝券在握”。對消費者而言,因為保費本身較低,多數人其實都是抱著玩玩的心態購買的。
此外,亦有市場人士認為,對於所有城市均以37攝氏度作為賠付標準,這樣“一刀切”的規定是不科學的。更主要的是,37攝氏度的“高溫”定義和氣象學上的定義並不相同,氣象學上,只要達到35攝氏度就算是高溫日。
“新險種”頻被質疑缺少保險屬性
近年來,保險市場創新産品層出不窮,2013年以來推出的“賞月險”“熊孩子險”“蜜月懷孕險”“高溫險”等均堪稱保險市場的“奇葩”。
安聯保險在2013年中秋節前推“賞月險”,被保險人如果中秋當天在指定城市因天氣原因而看不到月亮,則可獲賠。
淘寶網數據顯示,“賞月險”共在41個城市銷售,設計的兩檔套餐保費共計36萬餘元。最終,只有溫州、西寧等9個城市達到了賠付標準,銷量靠前的北上廣深等地都“落空”。保險公司同樣被指“穩賺不賠”,噱頭大於保障。
再如,今年初上市的幾款“霧霾險”正式上線僅僅幾天就被叫停了。業內人士認為,“霧霾險”雖有一定保障作用,但更多地像是抓取市場熱點話題當作行銷噱頭。如平安産險推出的“霧霾指數險”價格10~15元一份,只要承保城市的空氣品質指數“爆表”,消費者即可獲得每天50元的“霧霾津貼”。
“霧霾險”上線之後,在吸引消費者眼球的同時,也引發了諸多爭議。消費者認為,該産品條件苛刻。監管部門相關人士在談及為何叫停“霧霾險”時表示,保險産品要滿足兩大原則,一是要有可保利益,二是要符合大數法則,“霧霾險兩條都不符合。”
首都經貿大學保險係教授庹國柱認為:“保險公司必須考慮索賠的機會有多少,小概率才賠,從這個意義上講,保險公司沒什麼錯。但如果這個險種不是人們特別需要的,開發這種險種意義就不是太大。”
險種創新應更多考慮保障功能
上海財經大學國際金融系主任奚君羊指出,創新險種頻頻出現在中國保險市場上,但多數只是一種刺激人眼球的行銷噱頭,而並不具備真正的保障功能,甚至對於保險公司來説,其盈利空間也並不大。
目前來看,這些創新險種由於“不接地氣”,生命週期都非常短暫。記者從安聯財險獲悉,今年中秋節將不會再推出“賞月險”了。
庹國柱介紹説,如“高溫險”等的天氣保險在國外是一個較為成熟的險種,全球規模約150億元,並且每年以10%的速度增長。
普華永道中國中區金融服務主管合夥人許康瑋説:“就中國保險市場的廣度和深度來説,與國際保險市場相比仍差距較大。我們要理智地看待創新型險種,監管部門之所以批准這些新險種,也是希望通過創新産品,激發中國保險市場的活力。對於國內保險機構來説也是一個經驗積累的過程。”
因此,專家認為,真正的天氣保險在國內也有很大的需求市場,尤其是企業和個人對於風雨雷霧等非災難性氣象風險的保障需求,或將是未來保險公司的競爭高地。但推出新型險種並非“先污染後治理”,要激活而非攪和市場。保險公司需科學設計、合理定價,避免産品華而不實。而監管部門亦應合理研判、審慎審批,避免保險産品淪為“賭博品”。
許康瑋認為,今後各家公司在推出新的險種時,應在有更多經驗數據支援的基礎上,將保障的內容最好設計得更實用、更實惠;在賠付標準方面,應更加細化,並進行準確的風險定價,合理確定賠付水準,避免保險産品具有“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