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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擬夫妻忠誠協議模板 異性電話煲被列為不忠行為

  • 發佈時間:2014-09-21 14:29:51  來源:武漢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這幾天,導演王全安嫖娼一事引起了熱議,不少人“婚姻安全”産生憂慮。前天,武漢一律師事務所別出心裁,竟推出一個《夫妻忠誠協議》模板(關注“週二之約”微信,可查看該模板),試圖給不放心的人一些安慰。

  模板詳細界定不忠行為

  這個範文對夫妻之間不忠行為進行了詳細約定。除了賣淫嫖娼、養小三以及通姦、重婚、私生子外,與異性的非正常交往行為也被視為不忠。比如:

  “非合理場合存在明顯超出正常交際的親密行為,類如接吻、愛撫等”、“在非正常時段、單獨相處在封閉、隱秘場所,明顯無法給予合理解釋”、“與異性在非正常時段,長期、頻繁地存在通訊聯繫,無法給予合理解釋”、“長期存在赤裸淫穢言語、圖片、視頻資訊往來,經勸阻過一次不悔改的”。

  範文制定者、湖北維勒律師事務所律師高麗君説,這個模版僅供參考,不同夫妻之間對不忠的行為看法不一,可以參照這些條款自行約定。

  20人中僅1人想簽協議

  “人與人之間最基本的信任都沒有了”、“土豪結婚才會簽吧,我們小老百姓簽這幹啥啊”、“結婚之前不把人看準,簽了這玩意又不能保證不離婚”……

  昨天,記者找到記者、讀者、大學生一共20人做了調查,性別有男有女,年齡跨度22歲到45歲,除了一個人表示可以考慮外,其餘每人平均表示不會簽這樣的協議。

  多位審理婚姻案件的法官説,在司法實踐中,夫妻忠誠協議,有被認定的,也有不被認定的。比如“出軌就離婚”這種協議肯定無法認定,因為婚姻關係的解除,需以離婚登記以及法院生效文書達成;“離婚後孩子歸我,你付撫養費”,這種對子女的撫養權、監護權、探視權等身份權,也不因離婚而改變,也不可約定。一般獲得法院支援的,是關於財産的約定。

  忠誠協議無法限制人身關係

  現行《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調查中,幾乎所有的夫妻都認為,夫妻間的關係,結婚證就可證明,憑一紙“忠誠協議”根本無法限制人身關係。

  “我們設計的這個模板,實際上屬於一種‘過錯賠償的約定’,只約定財産關係”,鄧君律師解釋,從這個角度來説,是有法律效力的。

  鄧律師還披露了一個案例:2011年8月,吳某因發生婚外情過錯向妻子方某出具保證書一份,一個月後,雙方又來到一家律師事務所,在律師的見證下,書面協議約定雙方名下的汽車和房産均歸方某所有。

  後來方某起訴要求離婚,一審判決男方按約凈身出戶,吳某不服提起上訴,武漢中院審理認為,因沒有證據證明該協議是在吳某受脅迫下簽訂,他也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撤銷,該協議有效,故維持原判。

  記者高星 實習生廖玉笛

  (原標題:“異性電話煲”被列為不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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