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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停車遭鎖輪 村委會開“200元罰單”

  • 發佈時間:2014-09-21 07:29:17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昨日,北京通州區通朝大街北側露天停車場內,車主宋先生將車停放1小時後發現車輪被鎖,車上留有“村委會罰單”。宋先生質疑村委會無處罰權並報警。

  對此,果園村委會工作人員表示,車位為村裏固定車位,屬於集體土地,隨意佔用村裏可罰款。昨日,雙方在派出所調解後,車鎖被打開。

  露天停車上鎖 取車要交200元

  昨日下午5時,通朝大街北側,宋先生的車停在一棟居民樓前的露天停車場內,左前輪上鎖著一把黃色的車輪鎖。

  宋先生稱,下午1時許,他將車停在車位後去附近吃飯,一小時後回來發現,車輪被上了鎖,車窗上留有“罰單”。只不過這張罰單十分怪異,為手寫字條,寫著“車主需去果園村委會繳納罰款200元”。“停車場沒有收費牌,憑什麼要罰款。”宋先生稱,他找到管理員要求開鎖,對方告訴他這是固定車位,不能停車,必須交罰款。

  昨日下午,該停車場東口的自動欄杆處於攔擋狀態,旁邊木牌上手寫著“沒有固定車位,禁止進入,違者鎖車罰款”。

  宋先生稱,他停車時欄杆並未放下,當時也沒有木牌,他認為村委會罰款並無依據,於是報了警。

  村委會稱“停車佔用集體土地”

  昨日下午,宋先生和停車場人員前往通州區永順派出所處理此事。

  派出所內,一名自稱果園村委會工作人員的男子錶示,停車場內的車位屬於村民內部車位,不允許外來車輛停入。對於是否有權罰款,該工作人員稱,“停車場是集體土地,外來車輛停進來,我們有權收佔地使用費。”該工作人員稱,他的罰款依據是《農村組織法》,會給被罰款人開票,罰款上交村委會。

  昨日,雙方最終在派出所的調解下和解,下午7時許,宋先生的車被解鎖。

  “村委會無權以任何名義罰款”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王優銀律師表示,村委會罰款屬於越權行為。他表示,《行政處罰法》有明確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必須是行政機關,其他組織或個人都無權罰款。村委會屬於村民自治組織,不是行政機關,沒有行政處罰權。無論以什麼樣的名義,開罰單、收罰款都屬於越權行為。

  王優銀説,法律上並沒有“佔地使用費”的説法,只有“土地使用費”。即便停車場這個範圍屬於集體土地,停車一兩個小時也不構成收取“土地使用費”的條件。(記者劉珍妮 見習記者陳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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