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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取消外資行一市只能設一家支行的限制

  • 發佈時間:2014-09-20 07:35:04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林曉麗 實習生胡陽)昨日,銀監會發佈《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簡稱《辦法》),進一步統一中外資銀行市場準入標準,其中包括取消外資銀行在一個城市一次只能申請設立1家支行的規定,取消支行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要求等,規定外商獨資與中外合資銀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

  據銀監會介紹,早在2006年1月,銀監會頒布實施了《外資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此次,銀監會進行了修訂,並與《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相銜接,將其更名為《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辦法》規定,擬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應當具備的條件主要有,註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

  《辦法》取消了關於外資銀行在所在城市一次只能申請設立1家支行的規定,支援風險管控良好、經營穩健的外資銀行通過新設分支機構增強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優化區域佈局。取消了支行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要求,規定支行的申請人應“具有營運資金撥付能力”,支行開業時“營運資金到位”。

  對於外國銀行分行的設立,銀監會規定,必須符合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中國香港、澳門或者台灣地區的銀行應當在內地/大陸設立代表處1年以上的規定,此外,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産不少於200億美元,香港、澳門地區的銀行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産不少於60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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