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9日證監會新聞發佈會消息匯總
- 發佈時間:2014-09-19 18:1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9日訊 今日,證監會召開新聞發佈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發佈修訂後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及證監會42、43號公告,通報了鼓勵證券公司進一步補充資本的相關內容,並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了解釋。另外,還回答了記者關心的其他問題。
一、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解釋
(一)關於禁止不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産
《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關當事人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産”。有市場人士認為,此規定操作性不強,且不同基金如策略不同,基金管理人實踐中會區別對待。
該項規定係對《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沿用。禁止“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産”,是指當基金管理人同時管理若干只基金時,基金管理人作為受託人,應當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每一隻基金,對所管理的每一隻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都應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有效管理的義務,為所管理的各只基金的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管理基金財産。為一隻基金的利益而損害另一隻基金利益的行為,違背了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也違背了受託人義務,應當禁止這種行為。
(二)關於禁止利用基金財産或職務之便牟取利益
《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關當事人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利用基金財産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該項規定係對《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沿用。禁止“利用基金財産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規定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基金管理人作為受託人,除依法取得管理費等報酬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産或者職務之便為自己牟取利益。二是,基金管理人對投資者負有忠實義務,應當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務,不得利用基金財産或者職務之便為投資者以外的其他人牟取利益;否則,就違背了受託人義務,侵害了投資者權利。為切實保障私募基金投資者權益,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人、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必要參照適用。
(三)關於禁止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從事交易活動
《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關當事人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利用該資訊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該項規定係對《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一條第(六)項的沿用。未公開資訊包括基金經營管理過程中不應當披露的資訊和依照規定應當披露但尚未披露的資訊。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由於職務上的便利,掌握了大量的未公開資訊,利用未公開資訊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破壞了基金市場的公平競爭,必將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利益。為了維護公平競爭,維護基金市場秩序,必須堅決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利用該資訊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二、關於解聘鄧瑞祥委員職務的相關情況
近日,我會發現16屆主機板發審委委員鄧瑞祥擔任委員前涉嫌存在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行為,決定立案調查。根據《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相關規定,鋻於鄧瑞祥涉嫌證券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已經不適合擔任發審委委員,我會決定解聘鄧瑞祥第16屆主機板發審委委員職務,並予以公告。
我會今後將注意加強對兩委委員的教育提醒,嚴肅工作紀律,從嚴管理,從嚴要求,切實防範利益衝突,對違紀違法者,發現一個,查處一個,絕不手軟。我們熱忱歡迎廣大投資者和媒體對監管行為進行監督,以推進監管權力公開透明運作,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三、回答記者提問
問:有媒體報道稱,由於實際操作過程中的技術問題短期內難以解決,滬港通的正式開通時間可能較早前10月中旬的設想延遲,請問是否屬實?
答:今年4月10日我會與香港證監會就開展滬港通試點發佈聯合公告以來,我會與香港有關方面密切合作、反覆磋商,市場各方積極參與配合,各項準備工作進展順利。目前,滬港通業務方案已經成熟,業務規則體系基本齊備,技術系統開發工作基本完成,市場培訓教育有序推進。
滬、港交易所及結算機構已組織有關各方,針對技術系統連通性、業務邏輯、業務功能及相關流程,進行了接入測試、全天候測試等多次測試,滬、港交易所及結算機構的技術系統,以及參與測試券商的櫃檯系統,在壓力測試、故障等場景下各項功能總體正常,上述測試均達到預期效果。在此基礎上,兩地交易所及結算機構于8月30至31日、9月13日集中開展了兩次全網測試。測試內容涵蓋了交易委託、行情顯示、訂單成交、清算交收等各項業務功能,還對各方技術系統的性能、故障處理等關鍵環節進行了驗證,滬港兩地共有180多家證券公司(約佔市場交易份額的80%)參加。全網測試結果表明,市場各方的技術系統基本就緒。總之,滬港通各項準備工作進展順利,具體啟動時間還未確定。
問: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修改《證券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證券法》的修改主要是取消要約收購事先向證監會報送要約收購報告書的制度。請問該項修改的背景以及與正在修改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如何銜接?
答:2013年,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我會提出取消“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的事前審批許可,並根據要求向立法機關報送了修改《證券法》涉及收購報告書事前審批內容條文的建議。本次《證券法》修改採納了上述意見,已于8月31日發佈實施,我會將據此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有關條文,隨後發佈。
需要説明的是,本次《證券法》的修改是為貫徹落實簡政放權要求,對《證券法》個別條款進行的修改,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列入今年立法計劃的《證券法》修訂工作是兩個不同的事項。據我會了解,目前全國人大財經委正在積極推進《證券法》的修訂工作。
問:據悉為進一步督促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與資産評估機構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品質控制體系,證監會近期對多家會計師事務所和評估機構進行了全面和專項檢查,能否介紹一下檢查的具體情況?
答:為進一步督促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與資産評估機構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品質控制體系,規範執業行為,提高執業品質,我會于2013年對3家會計師事務所、5家評估機構進行了全面檢查,對16家會計師事務所的33個審計項目、15家評估機構的18個評估項目進行了專項檢查。通過檢查,我會發現會計師事務所與評估機構存在以下問題:
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品質控制制度與機制不完善、品質控制部門人員力量薄弱、總分所管理未實現一體化;在執業品質方面,部分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評估程式流於形式、內控測試審計程式不充分、持續經營能力評價程式不到位、重要實質性審計程式缺失、審計工作底稿不完善。此外,個別會計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及其近親屬存在違規買賣股票的行為。
部分評估機構存在的問題集中在評估執業環節,主要包括現場調查工作不充分、對評估資料的分析不到位、個別評估假設欠缺合理性、評估參數選取缺乏合理理由、評估報告與評估説明披露不充分、評估工作底稿不完善等。
根據檢查情況,我會對1家會計師事務所採取了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4家會計師事務所、29位註冊會計師、5家評估機構、11位註冊資産評估師採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對3家會計師事務所、13位註冊會計師、4家評估機構、10位註冊資産評估師採取了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會計師事務所與評估機構存在的上述問題具有一定普遍性,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與評估機構中也有所體現。作為資本市場的監管者,我會始終高度重視對會計師事務所與評估機構的監管。近年來,我會不斷創新監管方式,加大對會計師事務所與評估機構的監督檢查力度,著力規範會計師事務所與評估機構的執業行為,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督促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規範執業,提高執業品質,對保障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