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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禁止利用基金財産牟利

  • 發佈時間:2014-09-19 17:51: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9月19日電 據證監會官網消息,證監會今日就《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做出解釋。其中,明確禁止私募投資基金利用基金財産或職務之便牟取利益,同時禁止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從事交易活動。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解釋如下:

  (一)關於禁止不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産

  《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關當事人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産”。有市場人士認為,此規定操作性不強,且不同基金如策略不同,基金管理人實踐中會區別對待。

  該項規定係對《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沿用。禁止“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産”,是指當基金管理人同時管理若干只基金時,基金管理人作為受託人,應當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每一隻基金,對所管理的每一隻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都應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有效管理的義務,為所管理的各只基金的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管理基金財産。為一隻基金的利益而損害另一隻基金利益的行為,違背了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也違背了受託人義務,應當禁止這種行為。

  (二)關於禁止利用基金財産或職務之便牟取利益

  《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關當事人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利用基金財産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該項規定係對《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沿用。禁止“利用基金財産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規定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基金管理人作為受託人,除依法取得管理費等報酬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産或者職務之便為自己牟取利益。二是,基金管理人對投資者負有忠實義務,應當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務,不得利用基金財産或者職務之便為投資者以外的其他人牟取利益;否則,就違背了受託人義務,侵害了投資者權利。為切實保障私募基金投資者權益,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人、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必要參照適用。

  (三)關於禁止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從事交易活動

  《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關當事人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利用該資訊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該項規定係對《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一條第(六)項的沿用。未公開資訊包括基金經營管理過程中不應當披露的資訊和依照規定應當披露但尚未披露的資訊。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由於職務上的便利,掌握了大量的未公開資訊,利用未公開資訊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破壞了基金市場的公平競爭,必將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利益。為了維護公平競爭,維護基金市場秩序,必須堅決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利用該資訊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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