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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蛤蟆吃官司, 處罰過重嗎?

  • 發佈時間:2014-09-19 08:31:30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事件回放 近日,河南省確山縣農民汪某因在河溝裏逮了87隻蟾蜍,田某等6人因在河南省鄢陵縣捕捉了1600余只壁虎,被警方逮捕並指涉嫌非法狩獵犯罪,引起廣泛熱議。河南省林業廳近年來相繼公佈一批禁獵區,覆蓋省內過半縣區市。比如,河南省駐馬店市日前宣佈,在禁獵區不能逮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雞、野兔和各種蛇類……逮一隻也算違法;逮20隻就依法立案;逮50隻以上是重大案件,要依法刑事拘留。

  違法理當受懲

  因為逮了癩蛤蟆就要吃官司,看似小題大做、不近人情,實際卻合法合規。《野生動物保護法》、《刑法》、《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等法律法規,對如何查處捕殺野生動物的行為都有明確規定。河南一些禁獵區只是嚴格依法辦事而已。一些人覺得處罰過重,恰恰説明這方面的法制教育和宣傳工作做得不夠。

  生態文明建設是“五位一體”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我們每一個人的生産生活息息相關。對違法捕殺野生動物問題銖錙必較,體現的正是對法律的尊重、對生態保護的重視、對子孫後代的負責。相反,對生態保護不上心,對環境破壞置若罔聞,甚至為了發展經濟而犧牲生態,才是不正常的,才是必須堅決反對的。

  (李思輝 湖北武漢 媒體人)

  利益鏈要斬斷

  野雞、青蛙等普通野生動物被大規模捕獵,關鍵在於需求形成了市場,給販賣者及捕獵者帶來經濟收入。嚴懲捕獵者固然可以一定程度上保護野生動物,但捕獵者僅是利益鏈上的一環。販賣、加工、消費者也是造成野生動物被亂捕濫獵的重要因素。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要徹底杜絕亂捕濫獵行為,不能單靠懲處捕獵行為,須從根源上斬斷獵捕、販賣、收買或食用野生動物的利益鏈條。有必要完善相關法律,針對大規模收購、販賣普通野生動物的行為予以嚴懲;對於誘導他人參與捕獵的商家,應以共同犯罪論處;鼓勵捕獵者舉報或供述收購販賣者,舉報屬實的可予以獎勵或減輕處罰。(史洪舉 河南南召 公務員)

  法規應宣傳好

  禁獵區是受法律保護不能隨意捕獵的區域,村民做了法律禁止的事,觸犯了法律,就應受到懲罰,執法行為本身無可厚非。但大部分網友對這些新聞感到莫名驚詫,仍值得反思。這反映出一些網友對生態保護法律不了解,也反映出對這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不到位。試問,有多少民眾知道自己所在的區域是否是禁獵區,清楚哪些動物被國家列入“三有”(對環境有益、有經濟價值、有科研價值)野生動物目錄?

  因此,要更好地保護野生動物,有關部門要廣而告之,讓民眾明確知道相關法規。惟其如此,才能真正讓民眾對法律信服,自覺樹立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 (蔡桂芳 湖北武漢 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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