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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友該不該舉報高玉倫?

  • 發佈時間:2014-09-19 02:52:28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阿剛

  黑龍江延壽縣的“殺警越獄”事件震驚全國。擾攘近10天之後,最後一名逃犯高玉倫于9月11日終於落網。正當大家覺得松了一口氣,這個事情也該翻篇的時候,網路上又掀起了一場高玉倫的親屬該不該舉報他的討論。這一討論進而延伸到了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是否該重新納入“親親相隱”制度的問題。這一討論,是隨著高玉倫被捕時相關細節的披露而逐漸引起的。

  據媒體報道,高玉倫于9月11日下午4時許進入其侄女高小英家中覓食。當時,高小英家正因為其小叔子入伍而宴請賓朋。高小英的公公給高玉倫張羅了食物之後報警,高玉倫束手就擒。正因為舉報人與高玉倫之間的親屬關係,再加上又有15萬元的賞金參雜其間,使得網路輿論沸騰起來,有指責高小英家人貪財忘義的,有指責當下法律制度缺乏人性關懷導致人性扭曲的,當然也有讚許高小英一家大義滅親的。而在這場爭論中,“親親相隱”這個冷僻的法律史專業術語卻忽然成了一個熱門詞彙,被人們頻頻提及。那麼,“親親相隱”是什麼?我們當下的法律需要重新規定這一制度嗎?

  “親親相隱”,是我國自漢代一直延續到清代的一項法律制度,規定一定範圍內的親屬、主奴之間,互為隱瞞、包庇犯罪事實,法律予以減輕或免除處罰。這項制度的精神源頭取自儒家思想。在《論語·子路》中記載了孔子對親屬容隱行為的評價。一天,葉公向孔子誇耀自己家鄉民風淳樸、正直,他説我們家鄉正直的人,即便是父親偷了別人家的羊,他也會去告發。結果,孔子聽了之後大不以為然,他説我們家鄉的正直之士的行為與此不同,如果父親犯了錯,兒子會為其隱瞞,而兒子如果犯了錯,父親也會替他隱瞞。而在這父子的相互隱瞞中,正直已經包含其中了。顯然,在孔子看來,父慈子孝的家庭倫理的價值要優先於個人對國家的義務。漢代中葉以後,隨著儒學成為官方正統思想,各項法律制度也在儒家教義的指導之下獲得修訂。正是在此背景下,“親親相隱”成為了一項被納入法律的規定。而且,隨著歷朝歷代統治者對三綱五常的極力推崇,發展到後來,“親親相隱”已然不再是一種單純的權利,而是成為了一項強制的義務。如果卑幼擅自告發尊長,須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關於是否應該推動“親親相隱”的立法,學者們近年來曾經爆發過激烈的爭執,至今依然迴響不絕。然而,在就此問題發表看法之前,或許我們需要平心靜氣地省思幾個問題。第一,“親親相隱”制度維護的是什麼價值?無疑,它所維護的是儒家“親親尊尊”的家族倫理。它與一些學者所謂的人性的彰顯、善良本性的維護有直接的關聯嗎?恐怕未必。尤其是當“親親相隱”成為一種法定義務時,在道德的層面,人們的相隱行為已然完全失去了道德的意味。第二,“親親相隱”背後所維護的家族倫理既然如此重要,那麼親屬之間的犯罪的量刑是否應該有別於一般的犯罪?進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是否有修正的必要?第三,即便“親親相隱”在現代社會真的有其價值,那應該允許何種範圍的親屬可以相隱呢?是直系血親之間?還是包含旁系血親?或者如高玉倫案中,要不要包含侄女的公公這樣的姻親?如果從保護人的善良本性而言,要不要將許可的範圍擴及沒有血緣的至交好友?第四,如果真的將“親親相隱”納入立法,是否會造成對個人道德自覺的壓力?立法的本意是要維護人與人之間的善良親情,然而一旦造成了法律的重壓,人們在重壓下的行為,又有多少道德的成分,又能實現幾分立法的本意呢?第五,“親親相隱”會不會成為權勢者牟取私利的通道?第六,“大義滅親”真的就沒有幾分積極的價值?

  就高玉倫一案而言,他的親屬舉報他的行為,其實就是任何一個普通人在理性的思考後都會做出的一個極為尋常的選擇。在舉國媒體的關注下,在警方強大的搜捕攻勢下,你讓發現了高玉倫的他們還能做什麼樣其他的選擇?既然是別無選擇,所以無需拔高為“大義滅親”;既然無從選擇,也不必苛責他們沒有“親親相隱”。或許,既不強迫親屬間告密,也不強迫親屬間容隱,讓法律留一點點空隙,讓道德有一點點自決的空地,才是一條可取之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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