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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獨老人獲得胚胎處置權

  • 發佈時間:2014-09-18 07:35:59  來源:新華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昨天,全國首例冷凍胚胎繼承權案在無錫市中院迎來終審判決:冷凍胚胎可繼承,雙方老人共同擁有胚胎的監管處置權。

  去年3月,一場車禍奪走宜興沈某夫妻的生命。此前,小兩口為了做試管嬰兒,在南京鼓樓醫院保存了4枚受精胚胎,並簽訂知情同意書,約定胚胎冷凍保存期為一年,超過保存期同意將胚胎丟棄。然而,沈某夫妻意外死亡後,胚胎應該由誰處置,家屬與醫院爭執不下。“孩子沒了,這胚胎就是我的孩子。”原告沈新南説。

  雙方老人爭相請求繼承冷凍胚胎,卻被宜興市法院一審駁回。法庭認為,受精胚胎具有發展為生命的潛能,是含有未來生命特徵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樣任意轉讓或繼承。5月16日,本報刊發了通訊《不可繼承,“生命種子”怎處置》,報道了這起特別的訴訟。

  老人們不服,上訴至無錫市中院。我國相關法律的空白,使得冷凍胚胎的監管始終處於“無主之地”,冷凍胚胎能否作為“物”予以繼承,引發了人們在法律、生命倫理、社會道德領域的諸多爭論。

  “一審判決受精胚胎不能成為繼承的標的,沒有法律依據。”原告代理律師、江蘇瑞萊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偉表示,我國相關法律並未將受精胚胎定性為禁止繼承的物,冷凍胚胎的所有權人為沈某夫妻,是兩人的合法財産,理應能夠被繼承。

  下轉6版

  上接1版無錫市中院審理後認為,沈某夫妻生前與南京鼓樓醫院簽訂知情同意書,現兩人意外死亡,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鼓樓醫院不能根據知情同意書中的相關條款單方面處置冷凍胚胎。

  無法可依,那麼胚胎的監管權和處置權該由誰行使?法外容情,導致了結果出現大逆轉。

  無錫市中院判決時充分考慮了實際情況。首先是倫理。辦案法官認為,受精胚胎具有潛在的生命特質,不僅含有小夫妻的DNA等遺傳物質,而且含有雙方父母兩個家族的遺傳資訊,雙方父母與冷凍胚胎亦具有生命倫理上的密切關聯性。

  其次是情感。白髮人送黑髮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況暮年遽喪獨子、獨女!而小兩口遺留下來的胚胎,則成為雙方家族血脈的唯一載體,承載著哀思寄託、精神慰藉、情感撫慰等人格利益。胚胎由雙方父母監管和處置,既合乎人倫,亦可適度減輕其喪子失女之痛楚。

  特殊利益保護也在法院考量之內。法官認為,胚胎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過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潛質,比非生命體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應受到特殊尊重與保護。在沈某夫妻意外死亡後,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關心胚胎命運的,而且也應當是胚胎最密切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從情、理、法等因素綜合考量,無錫市中院裁決四位老人享有冷凍胚胎的監管權和處置權。

  “當然,老人們在行使監管權和處置權時,應當遵守法律且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和損害他人之利益。”法院表示,至於南京鼓樓醫院在訴訟中提出,根據衛生部的相關規定,胚胎不能買賣、贈送和禁止實施代孕,但並未否定權利人對胚胎享有的相關權利,且這些規定是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相關醫療機構和人員在從事人工生殖輔助技術時的管理規定,南京鼓樓醫院不得基於部門規章對抗當事人基於私法所享有的正當權利。

  郭偉表示,隨著公眾對人工生殖需求增加,因人工生殖而産生的糾紛會越來越多。應當儘早制定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將人工生殖監管納入法治的軌道,明確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和使用限制,才能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本報記者 顧 敏 浦敏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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