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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業 稅收激勵

  • 發佈時間:2014-09-18 04:32:17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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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如果是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如果是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這項稅收激勵的政策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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