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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於不再暫停受理新設煤炭探礦權申請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4-09-17 10:31:41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土資發〔2014〕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按照國務院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任務要求,為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作和持續健康發展,國土資源部決定在全國範圍內不再暫停受理新設煤炭探礦權申請。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礦業權出讓管理規定。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礦業權出讓管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以招標拍賣掛牌市場競爭方式公開出讓煤炭礦業權;需要協議出讓的,應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控制和規範礦業權協議出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80號)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嚴格執行礦産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制度。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做好礦産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的編制工作,根據資源賦存狀況、地質構造條件等因素,合理劃分探礦權勘查區塊和採礦權礦區範圍,作為新設煤炭礦業權的依據。資源情況不清的,先由國家出資開展煤炭資源預查、普查和必要的詳查,其探礦權應按有關規定嚴格管理。礦産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未經批准或備案,不得新設煤炭探礦權,國家為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開展的勘查工作除外。

  三、強化礦業權審批管理,不斷提升礦政管理水準。有序推進礦業權審批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礦業權有形市場,嚴格執行礦業權出讓轉讓公示公開等制度,規範審批行為,提高審批效能,保障礦業權人合法權益,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四、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停止執行《關於暫停受理煤炭探礦權申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0號)、《關於繼續暫停受理煤炭探礦權申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28號)及《關於繼續暫停受理煤炭探礦權申請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8號)。

  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有序向社會出讓煤炭探礦權,密切跟蹤煤炭礦業權市場變化,重大情況及時向部報告。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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