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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董履職指引”有進一步改進餘地

  • 發佈時間:2014-09-17 01:10:09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皮海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作為我國資本市場自2001年推行獨董制度以來首個針對獨董履職的制度性文件《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近日終於由中國上市公司協會正式發佈。在“獨董不獨”問題受到廣泛質疑以及中組部大力清理“官員獨董”的背景下,“獨董履職指引”的出臺令人關注。

  作為對獨董履職行為的一種規範,“獨董履職指引”的出臺還是有其積極意義的。比如“獨董履職指引”對上市公司獨董的義務和職權等進行了清晰界定,明確獨董需要履行的11項義務,讓獨董知道自己該幹什麼不該幹什麼。如在職權方面,獨董除享有上市公司董事的一般職權外,還擁有特別職權,包括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事先認可權、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提議權、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權等。並且對於由半數以上獨董提出但未被上市公司採納的提案,獨董有權要求上市公司將有關情況披露並説明不予採納的理由。

  應該説,“獨董履職指引”確實賦予了獨董一定的權利。但在“獨董不獨”的市場環境下,這些權利難免成為一種擺設,這正如獨董本身也只是一種擺設一樣。而在這個問題上“獨董履職指引”並不能醫治“獨董不獨症”,這就使得“獨董履職指引”的作用大打折扣。

  如何醫治“獨董不獨症”?這顯然是“獨董履職指引”所沒有解決也不可能解決的問題。因為要解決這個問題,就必須從根本上完善獨董制度,進一步修改《關於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而這需要解決三大問題。

  首先,要剝奪大股東決定獨董人選的權利。因為在大股東決定獨董人選與命運的情況下,獨董很難真正獨立起來。獨董要想在上市公司裏混下去,只能看大股東臉色行事。所以要讓獨董獨起來,就必須剝奪大股東對獨董人選的決定權。將獨董人選改由專業的獨董協會委派,獨董的培訓、考核與任免工作都由專業的獨立董事協會來負責。

  其次,實行職業獨董制度,將獨董工作作為一項專門的管理職業。比如規定獨董每月到上市公司上班的時間不少於一週,每位獨董最多只能到3家上市公司就職。同時規定獨董的年齡最高不超過65歲。以此確保獨董有足夠的精力與時間來熟悉與掌握上市公司的情況,認真履行獨董的職責。而目前實行的兼職獨董制度這本身就是對獨董工作的不重視,而在一人多職且年齡又偏大的情況下,獨董自然無暇履行獨董職責,最終只能充當“花瓶獨董”。

  再次,賦予獨董足夠大的權利,使獨董對上市公司的有關事務擁有一票否決權。這其中包括對董事長與公司高管的彈劾權。只有大權在握,獨董的工作才會受到重視,獨董提出來的相關問題,上市公司才會盡可能予以解決。這樣獨董制度才會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否則,像現在這種近似于“福利制度”的獨董制度,還不如取消為好,“獨董履職指引”最終也難免成為一種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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