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一儲戶被盜刷200余萬 銀行被判承擔八成責任
- 發佈時間:2014-09-16 16:22:00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浙江頻道9月16日電 (記者 裘立華)溫州樂清市的陳女士在家休息時,突然接到短信,四分鐘內被盜刷了207.95萬元。9月15日,樂清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陳女士和銀行承擔責任比例為2:8,銀行要賠償陳女士166.36萬元。
今年6月14日晚上,在家休息的陳女士手機突然收到銀行發來的刷卡消費短信,“您尾號XXXX卡,14日21時42分支出980000元……”這條短信著實把陳女士嚇了一大跳,自己在家,銀行卡怎麼會無故支出鉅額款項?更為恐怖的事情又發生了,在接下來的4分鐘內,陳女士手機又接連收到兩條銀行卡消費提示短信,金額分別為98萬元和11.95萬元。207.95萬元存款瞬間不翼而飛。
陳女士嚇呆了,自己在家裏,卡也在自己身邊,怎麼會有銀行消費提醒,而且是如此大的數額。陳女士立即意識到,自己的銀行卡遭盜刷了。“當晚我收到第一條短息,我就撥打了銀行客服電話,確定錢被盜刷了,我問在哪刷的,要求停刷,銀行客服説是不知道,要到星期一才能查。”陳女士説。
當晚,陳女士就報案了,公安局在當天晚上12時就查出來,錢是在廈門一POS機被盜刷走的。後來,在公安局警察和陳女士的兒子陪同下,陳女士帶著銀行卡到ATM機上取走了僅剩的300元。
鉅額存款被盜刷,陳女士與銀行交涉要求賠償損失,未果。後陳女士以向儲蓄存款合同糾紛為由向樂清法院起訴,要求銀行返還她儲蓄存款2079500元。
樂清法院依法向公安機關調取相關案件材料,發現2013年6月14日晚,犯罪嫌疑人于某在廈門使用犯罪嫌疑人沈某提供的偽卡,在POS機上分三筆盜刷被害人陳女士銀行卡記憶體款2079500元。
該案是犯罪團夥作案,14名犯罪嫌疑人已經抓獲,其中三人是台灣人,現該案尚在審理中。陳女士銀行卡資訊是在台灣洩露的。陳女士承認自己在銀行卡盜刷前兩個月左右去過台灣,並在台灣正規商場刷卡買了一塊手錶。
陳女士認為,她與銀行間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係,她將錢款放在銀行處保管,造成了損失,銀行方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卡內金額被盜刷這個責任要求儲戶承擔不公平。自己在商場進行正常的消費並不存在過錯,銀行作為保管單位,應當保證儲戶資金的安全。事發後,陳女士馬上致電銀行客服並向110報案,銀行方面沒有採取相應措施,存在過錯。雖然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抓,本案過錯責任在於銀行,本案應當由銀行向陳女士賠償之後,由銀行向盜竊者追償。
銀行方認為,陳女士對密碼保管不善,使犯罪嫌疑人有機可乘,應自行承擔損失。本案銀行卡被盜刷係刑事犯罪,答辯人並不存在任何過錯,故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樂清法院認為,陳女士在被告銀行開立銀行借記卡,雙方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發卡行對銀行卡有安全保障的義務,而本案被告銀行發給陳女士的銀行卡,其卡內的資訊輕易就能被他人取得並予以複製,以致陳女士所持的借記卡在陳女士保管時被他人使用偽卡在異地盜取銀行卡記憶體款,造成陳女士損失存款2079500元,被告銀行對其所發行的銀行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陳女士因此造成的損失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另一方面,銀行卡在消費的同時不僅需要有效的銀行卡還需要持卡人所保管的有效密碼才能完成消費行為,銀行卡的有效密碼是由持卡人保管的,持卡人有妥善保管有效密碼的義務,因此陳女士對其所持有的銀行卡被他人消費而導致的損失要承擔密碼保管不力的責任。因此,陳女士起訴要求被告銀行賠償存款有事實、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援,但陳女士和被告銀行均有違反儲蓄存款合同規定的義務行為,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陳女士和被告銀行承擔責任比例為2:8。法院最終判決本案被告銀行賠償陳女士存款1663600元。
法官提醒:市民出境旅遊或在境外刷卡消費,需謹慎,最好刷有額度限制的信用卡;信用卡盜刷犯罪案件,往往是高智商團夥犯罪,市民平時要注意用卡安全;建議銀行對市民刷卡消費設置最高額度限制。
(新華網浙江頻道 裘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