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工企業高管挪2380萬給同一公司 自稱初衷為報恩
- 發佈時間:2014-09-15 07:30:00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昨天記者獲悉,原中國兵工物資總公司化工處副經理楊曉麗因涉嫌挪用公款、合同詐騙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市高院終審判處無期徒刑。
京華時報記者孫思婭
■案情
1挪用公款
挪2380萬給同一公司
檢察機關對楊曉麗的第一項指控是挪用公款罪。楊曉麗于2010年3月,在明知劉立新控制的張家港保稅區貿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沒有供貨能力的情況下,代表中國兵工物資總公司與貿強公司簽訂《採購合同》兩份,以支付貨款的名義,挪用1370萬元供劉立新使用。至今尚有1026萬元未歸還。
檢察機關還指控,2010年4月,楊曉麗又以中國兵工物資總公司化工處的名義與淄博福祿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簽訂《工礦産品購銷合同》,收取淄博福祿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銀行承兌匯票形式支付的貨款人民幣860萬元後,挪用上述貨款供劉立新使用,至今尚未歸還。
此外,楊曉麗還被控于2010年6月8日,代表兵工公司與張家港保稅區凱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簽訂《工礦産品購銷合同》。後楊曉麗要求凱晟公司將上述合同項下應當支付兵工公司的貨款人民幣150萬元,直接支付給貿強公司,供劉立新進行營利活動。該款至今尚未歸還。
2合同詐騙
幫拉業務騙400萬貨款
楊曉麗還被控合同詐騙罪。她于2010年6月間,在明知貿強公司沒有供貨能力的情況下,對燕山金豐商貿有限公司負責人魏某謊稱貿強公司可以供貨,並安排燕山金豐商貿有限公司與貿強公司簽訂虛假《購銷合同》,騙取燕山金豐商貿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400萬元。案發前尚有292萬元未歸還。
3濫用職權
私出委託函公司虧1500萬
另外,楊曉麗于2010年4月,代表中國兵工物資總公司與南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簽訂《産品購銷合同》,中國兵工物資總公司支付南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1500萬元後,楊曉麗擅自以中國兵工物資總公司化工處的名義出具一份委託函,委託南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將提貨單轉至貿強公司名下,導致中國兵工物資總公司1500萬元全部損失。
■辯解
自稱初衷是為了報恩
此案開庭時,楊曉麗對檢察機關的指控予以否認,稱她是為了彌補劉立新為中國兵工物資總公司承擔的損失,才實施了轉交貨款的行為,主觀上並沒有挪用公款的故意。至於詐騙罪的指控,楊曉麗認為,自己僅僅是介紹雙方進行貿易合作,其對合同內容不知情。至於濫用職權的指控,楊曉麗認為是工作上的失誤。
楊曉麗稱,她與劉立新是在2006年認識的,對方是私企營業者。2008年左右,正值金融危機,當時兵工公司貨物的市場價都比進貨價要低,導致庫存嚴重,虧損很大。在溝通後,劉立新同意以兵工公司的進貨價來收貨。“劉立新高買低賣虧了很多錢”,楊曉麗説,此外,兵工公司因為需要業績,倉儲費和運輸費等都是劉立新替兵工公司支付的,加上進貨的錢一共有1900多萬元。
楊曉麗説,很快劉立新的公司就于2010年出現了困難,所以她才幫助劉立新多拉了一些業務,但是她並不知道劉立新的公司沒有供貨能力,她想著“報恩”幫劉立新的公司週轉,渡過難關。
■宣判
女高管終審被判無期
對於楊曉麗“報恩”的説法,法院沒有採信。經一審庭審質證的相關證據證明,兵工公司從未要求劉立新為兵工公司承擔虧損,楊曉麗的辯解缺乏證據支援。
最終,一審法院認為,楊曉麗已經構成挪用公款罪、合同詐騙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判處其無期徒刑。
一審宣判後,楊曉麗提出上訴,市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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