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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代繁合同糾紛引發的思考

  • 發佈時間:2014-09-15 02:31:41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鄭玉紅

  武威金蘋果有限責任公司與武威市涼州屯玉種業有限公司因種子代繁協議的履行産生糾紛,引發了侵權和違約兩場訴訟,涉及三家企業,時間長達七年之久。這個案例,應引起種子企業思考,其中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應引起重視。

  從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武中民終字第125號判決書中看到,武威金蘋果公司與武威市涼州屯玉公司簽訂的代繁協議,不同的法院五次審理均認定為有效。合同有效各方當事人就應履行協議,涼州屯玉因此承擔了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釋,其立法本意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維護交易秩序的穩定,因此不輕易認定合同無效。如超越經營範圍的合同,代理人沒有代理權的,法定代表人超越許可權的、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下簽訂的合同,並不必然無效。本案中涼州屯玉的副經理許中奎即便是真的沒有代簽繁育協議的權力,也可能會依據合同法49條的規定,被認定為是表見代理行為,被代理企業如不履行協議,也要承擔違約責任。除非涼州屯玉能證明許中奎與金蘋果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包括本公司)的利益,或者有合同法52條規定的其他情形,代繁協議才能被確認無效,但涼州屯玉庭審中沒有出示這方面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中,禁止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産或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所以,金蘋果公司不應在未取得品種權人許可的情況下,銷售其收穫的有品種權的種子,而應第一時間和涼州屯玉公司協商回收種子事宜,並將與對方協商過程中形成的材料作為證據加以保存。在合同仍不能履行時訴諸法律。這樣不會因為侵犯品種權被起訴,也不會因為缺少證據而在種植回收合同案中一審敗訴。

  種子委託生産是種子企業普遍採用的方式,在這個過程中,經常出現糾紛的環節及重點問題應格外關注,如:委託生産合同是否成立且有效、種子品質的驗收、種子回收結算等。種子企業在委託制種過程中,除對重要內容要在合同中詳細約定,每一個重要環節,都注意保留證據,同時,為避免沒有代理權而進行代理的情況出現,在簽訂委託生産合同時,委託方應給代理人出具授權委託書,並標明授權範圍,如有必要將已終止委託或無權代理的人員的相關資訊,告知合作夥伴及潛在的合作夥伴。

  受委託人在簽訂合同時,應檢查對方的授權委託等相關手續,如仍有疑問可進一步核實,以免給雙方帶來麻煩,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作者係北大荒墾豐種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務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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