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行賄民警150萬幫30人辦北京戶口 2每人平均獲刑
- 發佈時間:2014-09-12 14:04: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法制晚報訊(記者 王巍)為幫助委託人解決孩子進京入學的問題,張某向戶籍民警行賄150萬元,辦理了30余人的北京戶口。
記者今天上午獲悉,張某因行賄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終審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昌平法院查實,2000年至2006年間,51歲的張某先後請托時任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公安分局河北、城關派出所的戶籍民警劉某,為賈某等30余名非京籍人員違規辦理北京市戶籍。
為此,張某先後給予劉某賄賂款共計150余萬元。
據了解,張某辦理假戶口是接受他人請托,幫請託人的孩子到北京上學,才找民警劉某運作北京戶口一事。
法院審理 行賄民警違規辦戶口 終審判12年
昌平法院一審認為,張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張某通過行賄,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又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且屬情節嚴重,應當與行賄犯罪實行數罪並罰。
法院以行賄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0年;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
宣判後,張某提出上訴,他表示沒有為自己辦理戶籍,他不知道民警劉某違規辦理戶籍,也不知道給予劉某錢款是行賄,他認為原判量刑過重。
張某的辯護人認為,張某為幫助請託人解決孩子入學問題,接受請託人或中間人的委託而向劉某轉交錢款,他並不知道劉某是違規辦理的戶籍,沒有為自己,也沒有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他和劉某之間不具有買賣戶籍的共同故意。因此張某的行為不構成行賄罪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不應數罪並罰。
辯護人認為,張某的行為更符合介紹賄賂罪的構成要件。
法院二審認定,張某與劉某相識,並得知劉某可以辦理戶籍後,接受他人委託,向劉某提出為他人辦理戶籍的請托,並給予劉某鉅額錢款。
在此過程中,請託人不僅向張某提供了辦理戶籍所需的詳細的個人身份資訊,還給予了一定的好處費,足以認定張某意圖請托劉某通過非法途徑辦理戶籍的主觀目的。
因此,張某不僅在主觀上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客觀方面亦實施了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符合行賄罪的構成要件。而且,張某在幫助他人違規辦理戶籍的同時還扣留、收取好處費,又符合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實行數罪並罰。
二審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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