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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項目頻“翻臉”曝監管漏洞 終止理由五花八門

  • 發佈時間:2014-09-12 10:22:12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由於涉及到企業未來的發展方向,因而企業上市時公佈的募投項目,往往會成為投資者最為關注的焦點。然而,近年來在成功上市後,上市公司終止、變更募投項目的情況屢見不鮮,且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在業內人士看來,除去企業自身運作中存在不規範之外,現行的募投項目監管制度存在漏洞也是造成募投項目説變就變的原因之一。

  終止募投項目越來越隨意

  龍洲股份近日披露公告稱,董事會同意公司終止實施“龍岩公路主樞紐改造項目”,把用於該部分投資剩下的募集資金及利息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該項目原計劃投入募集資金9811萬元,但項目實際上只投入了104.7萬元,僅佔募投資金的1.07%。

  近年以來類似龍洲股份這種披露公司將終止募投項目公告越來越多,尤其是最近兩年,據Choice客戶端顯示,2013年全年披露終止募投項目的上市公司約有39家,而2014年僅前三季度就達到了32家,此前2011-2012年的數字分別為7家、13家,終止募投項目已呈愈演愈烈之勢。

  在這些終止募投項目的上市公司中,有很多是募集資金用到募投項目上還不及50%時,就突然終止募投項目。如龍洲股份,募投項目擬投入9811萬元,到最後只投了104.7萬元就戛然而止,募集資金只花了1.07%。在原定的募投項目上,專門為募投項目募集的資金到最後幾乎都用在了別處,和龍洲股份這種募集資金對於募投項目上的使用率偏低的還有很多例子。

  最近打算向大股東借錢準備進軍“藍寶石”概念的新亞製程就是其中一個,公司早在2012年就終止了公司的募投項目,公司有募投項目“建設新亞電子製程技術中心”及“新增行銷網點及物流中心建設”項目,擬投入募集資金1.87億元,實際募集資金約3.89億元,但是到最後兩個項目總共只投入了6617萬元,剩下的大量資金,公司分別用來購置了房産、償還了銀行貸款以及補充流動資金。

  而九牧王也在8月終止了募投項目之一的“行銷網路建設”項目,該項目募集資金13.2億元,但是只投入了4億元就被終止,剩餘的9.2億元被公司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

  終止理由五花八門

  對於為什麼中途剎車,上市公司給出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門。

  如九牧王給出的理由是“宏觀經濟及市場環境發生變化,導致繼續實施行銷網路建設項目不符合行業發展趨勢及公司戰略規劃;商業環境發生變化,導致行銷網路建設項目按原計劃實施難度增大;行銷網路建設項目進展緩慢,投資回報預計將大大低於預期”。

  而新亞製程則因“公司整體行銷網路的佈局發生了改變,設立的網點減少,目前公司的物流體系基本能夠滿足公司的經營需要,公司決定擬不再擴大物流規模,終止新建物流中心項目的實施”。

  此外,還有公司把理由歸咎於市場環境的變化,募集資金的錢不夠再繼續投向募投項目,只能終止募投項目。如龍洲股份稱“因土地性質變更需補繳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同時,因規劃控制指標變更,導致整個項目的建設體量、投資總額、建設期限大幅增加,從而導致原募集資金無法滿足該項目投資”。

  元力股份給出的理由也不一樣。公司原本的募投項目擬投入資金2000萬元,但最後實際投入資金只有92萬元,就將項目終止,而項目終止的原因是,公司通過前期建設及並購活動已經基本上達到了公司戰略佈局的要求,“生産技術研究室及多媒體培訓中心”項目建設需求性降低。

  在一位券商行業研究員看來,“雖然每個上市公司都會給出不同的理由,但是很多時候都把原因歸結于市場環境,上市公司總是站在無奈的立場上,並沒有表現出上市公司的責任,其實對市場行情沒有做足夠好的調研,上市公司也應該負很大責任”。

  監管制度被指存漏洞

  “投資者參與新股認購,主要看重的是企業未來的發展,公司的募投項目將直接決定公司未來幾年的發展重心,而隨意終止或者更改募投項目可能會不符合投資者當初的投資預期。”一位上市公司發展經營部負責人如是説。

  然而,對於上市公司終止募投項目的情況愈演愈烈的原因,有分析人士認為與監管制度方面的漏洞有關。

  “在企業上市之後,如果需要變更或者終止募投項目的話,公司只需要通過董事會以及股東大會同意就可以了。”大同證券高級投資顧問付永翀説。《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中規定,上市公司募投項目發生變更的,必須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目前的問題在於董事會以及股東大會能否通過,通常情況下由公司大股東説了算,因為他們一般佔有壓倒性的投票表決權,投資者的投票表決權未能充分體現出來。”華泰證券分析人士稱。

  同時,《證券法》關於證券發行中募集資金的規定也讓很多發行人被迫選擇前景不佳的募投項目矇混過關。《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説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而擅自改變用途未做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很多企業IPO排隊的時間很長,當初制定的招股説明書中募投項目或許在一段時間之後已經不具備操作性了,然而好不容易等到的上市機會又不願意放棄,所以只能先硬著頭皮過會,等上市拿到錢之後再做募投項目的改變。”北京一位私募人士稱。

  此外,對於募投項目不規範的情況,現行的法律法規主要針對發行人的保薦代表人進行處罰,而上市公司面臨的壓力則較小。《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上市當年累計50%以上募集資金的用途與承諾不符、實際盈利低於盈利預測達20%以上等,可根據情節輕重,3-12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情節特別嚴重的,撤銷相關人員的保薦代表人資格。

  針對上市公司頻繁終止、變更募投項目,有投資者呼籲監管層應該加強對上市公司的懲罰力度,完善相關制度。一位資深市場人士也給出了相關的建設性意見,稱“應該在公司上市前再次向公司確認募投項目的可行性,並要求其做出相關承諾,上市後若公司在一年內終止募投項目必須要對投資者進行相關補償,並且給出其他的限制性措施以達到規範募集資金使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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