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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長江否認涉嫌"三宗罪" 反指王冬雷鯨吞1億港元

  • 發佈時間:2014-09-12 07:0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雷士照明創始人吳長江與董事長王冬雷之間的控制權大戰進入第二季,雙方在均已訴諸多家法院但任何一家法院都未宣判這個空檔,再次隔空打起“口水戰”,彼此為對方冠以了更多的罪名。

  王冬雷指責吳長江涉嫌三宗罪

  9月10日,王冬雷一方召開發佈會,稱在最新調查中發現了吳長江涉嫌重大違法行為的證據,即吳長江違規進行抵押擔保,致使雷士照明遭受1.73億元鉅額損失。

  王冬雷一方的律師表示,吳長江或因此涉嫌三項罪名,分別為:挪用資金罪或職務侵佔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

  王冬雷一方出示的證據顯示,吳長江在中國銀行重慶大渡口支行通過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賬戶于2013年11月29日、2013年12月3日、2014年7月18日先後三次為重慶恩緯西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重慶雷立捷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進行擔保。

  “這幾項違規擔保是8月29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在應雷士照明董事會請求,凍結清理重慶雷士銀行賬戶資金過程中發現的”,雷士照明CEO談鷹透露。

  在業界人士看來,三筆擔保中最令王冬雷難以容忍當屬第三筆,即7月18日那筆。7月14日,雷士照明董事會發佈公告稱,吳長江全面退出雷士照明及附屬公司董事會。而在此之後第四天,7月18日,吳長江繼去年12月份為重慶雷立捷提供8940萬元擔保後,再次為其提供了7300萬元擔保。

  根據擔保協議,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為上述三份借款合同中的主債權提供保證金質押擔保,保證金總計人民幣1.73億元。換言之,一旦債務違約,雷士照明將面臨最高達1.73億元損失。需要提及的是,被擔保公司的實際控制每人平均為吳長江。

  雷士照明公告稱,根據現行調查的情況以及未來幾週預計的調查進展,估計在大約一至兩個月的時間內完成其內部調查的重大部分。隨著調查的進展,當獲得重要的最新情況後,公司將作進一步的公告。

  吳長江否認涉嫌三宗罪

  對於王冬雷一方所指責的三宗罪,9月11日,吳長江也召開了媒體發佈會。值得一提的是,不論是王冬雷還是吳長江召集,發佈會的召集方都寫的是“雷士照明”。

  會上,吳長江一方的律師熊智否認了所謂“三宗罪”的指責。

  熊智解釋稱:“2010年12月16日,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政府、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香港無極照明有限公司三方簽署《雷士控股有限公司總部項目招商協議書》。協議約定南岸區政府出讓21.9畝土地給香港無極,由香港無極投資建設‘雷士總部大廈項目’,雷士控股對該項目不進行資金投入。三方協議簽署後,香港無極開始興建。期間,由於項目出現資金短缺,香港無極便申請向雷士方面借資,以滿足工程建設所需。為此,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作為擔保人向銀行借款用於項目建設所需。擔保行為最終指向的是雷士的根本利益。吳長江的行為並未導致雷士遭受重大損失。所有用於在建項目的貸款,均用在建項目向雷士提供了反擔保,而在建工程加上土地價值已經超過十億元。”

  熊智還表示,“雖然吳長江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用於其他單位的擔保,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只有‘謀取個人利益’的行為,才構成挪用單位資金。而吳長江以雷士中國名義實施存款質押行為,完全是為了雷士中國總部大樓自身的利益,涉案貸款因‘雷士總部大廈項目’的建設資金短缺而發生,‘雷士中國’為其提供擔保並無不妥。吳長江以‘雷士中國’為‘雷士總部大廈項目’提供擔保的行為屬於善良履職,即便其未按照程式辦理,也屬於企業內部紀律問題,屬於經營管理過錯,不構成刑事犯罪。”

  除了否認涉嫌“三宗罪”之外,吳長江進而“反守為攻”,其表示:“我和王冬雷之間的換股,是分別用現金按照約定購買對方上市公司的等額股值來操作的。在德豪潤達購買我的雷士控股的對價中,至今還有一個多億港幣沒有給我。經我的律師核對,該筆款項早已經從德豪潤達上支出,可如今這筆款項卻不翼而飛,律師初步核查,是被王冬雷鯨吞。一旦查證屬實,我將依法提出刑事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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