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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錦秋:開啟滬港通需儘快明確相關稅收細節

  • 發佈時間:2014-09-11 10:20:17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開啟滬港通,資本增值稅以及股票紅利稅如何徵收?證監會發言人最近表示,稅收問題早已作為研究重點,目前正在協調相關部門推進相關工作。筆者認為,相關稅收細節需要儘快明確。

  “資本增值稅”也稱“資本利得稅”,通常是指對納稅人出售或轉讓資本性資産所得課徵的稅。目前A股市場在名義上還沒有資本利得稅,按1998年《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香港股市也不對資本利得徵稅。因此,香港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入滬市A股,暫時還不用考慮稅收。當然應給境外投資者一個政策預期,假若未來A股市場開徵資本利得稅,對滬港通投資者也需有相應安排。按《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簡稱《安排》)精神,只有香港居民持有內地公司25%以上股份、或者內地公司財産50%以上由不動産組成等情況,那麼內地才可對香港投資者股份轉讓所得徵稅;由於滬港通投資額度限制等原因,加上多數不是地産股,一般情況下滬港通投資者不會涉及資本利得稅。

  至於股票紅利稅,目前A股市場的徵收對象包括個人投資者和證券投資基金,並不包括企業法人,企業法人適用《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投資股票的紅利加上其他各項所得,衝減成本後有利潤才需繳納所得稅。對“個人”投資者持股,按2012年《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持股時間在一個月之內的、所得稅率為20%,持股1個月以上至1年、稅率為10%,持股一年以上為5%。

  有人稱香港股市不存在紅利稅,這個説法不嚴謹,最起碼在港上市的H股,其向投資者發放紅利時需代扣紅利稅。按1993年國稅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收問題的通知》,境外個人從發行H股的境內企業所取得的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2011年國稅總局廢止了這個文件,這樣境外個人股東從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在香港發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應按《個人所得稅法》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當然,為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依據《安排》,內地在港上市H股的股息受益人如果是香港居民,除對控股25%以上的個人徵收5%的紅利稅之外,其他個人徵收幅度為10%;不過,即使A股市場2012年底對個人股息紅利實行差別化徵收政策、由此持股一年以上享受5%的稅率優惠,但這項政策並不適用港股。一般港股投資者投資內地在港上市H股、其紅利稅稅率仍為10%。

  這樣,問題也就出來了,在A股市場,個人投資者持股一年以上就可享受5%的紅利稅優惠稅率,而香港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入A股,是隨H股市場的“大流”依然一概適用10%的紅利稅稅率,還是持股一年以上也可享受5%稅率優惠,這是需要儘快明確的。

  對於非居民企業(按外國或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境內H股企業在向境外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後年度股息時,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這些股東在獲得股息後,可向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申請,予以退稅。這又有問題了,在A股市場,企業投資者不用繳納股票紅利稅,香港非居民企業通過滬股通買入A股後,是隨H股市場“大流”按10%稅率徵稅,還是跟隨A股做法、企業投資者不用納稅,這也需要儘快明確。筆者對此看法是傾向於前者,因為香港企業的所得稅內地收不到,不宜在企業所得稅這個層面考慮稅收。此外,印花稅如何徵收也需要儘快明確。

  要推動滬港通,還有大量操作層面的實際問題需要厘清。也可對滬港通先定一套稅收政策,然後慢慢磨合,假若將來稅收政策有變,規定不再溯及過往即可。(熊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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