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澄邁縣政府“一地兩賣”疑雲
- 發佈時間:2014-09-11 07:27: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同一塊土地,卻被政府賣了兩次,有了兩個主人。
不僅如此,在政府違法“一地兩賣”引發的多年訴訟中,雙方的相關人員均稱案件中“有腐敗”。
這一發生在海南省澄邁縣的行政訴訟已持續多年,澄邁縣人民政府一再敗訴,被判違法。但經海南省政法委、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南省高院”)等省一級機構的多次協調,仍沒能解決,反而越來越複雜,而“一地兩賣”所暴露的腐敗疑雲更是遲遲沒有散去。
海南華琦實業開發公司(以下簡稱“華琦公司”)1997年6月耗資300余萬元購買的這200畝一線海景土地,如今價值已飆升至數億元,卻因為始終執行不了的判決閒置,無論是當地政府,還是兩個都擁有其國土證的“主人”,沒一個得到其土地升值帶來的回報。
一地兩賣
1997年6月,澄邁縣政府給華琦公司依法頒發了老城國用(1997)字第18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確認其擁有200畝土地使用權。
1999年5月,澄邁縣政府又以華琦公司“閒置土地”為由,作出“無償收回”的行政處罰決定,登出該土地使用證。
華琦公司不服,雖多次向澄邁縣政府提出申辯,但一直未得到縣政府答覆。2002年12月30日,華琦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2004年海南省高院維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原海南中院,其後於2008年底成立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澄邁縣政府作出的《行政處罰判決書》無效並撤銷澄邁縣政府于2003年7月21日作出的《關於無償收回原告200畝閒置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關問題的函》。
不過,澄邁縣政府、澄邁縣國土局對於兩家法院的判決卻一直未理睬。
到了2008年6月,海南省高院判決涉案土地歸華琦公司所有,責令澄邁縣政府和澄邁國土局給華琦公司換發200畝《國有土地使用證》。
但澄邁縣政府一直沒給華琦公司換發新的土地證。
事實上,早在2002年7月30日,澄邁縣國土局在未依法登出華琦公司土地證的情況下,已將200畝土地出讓給了海南鑫銘房地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銘公司”)和海南晟盛房地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晟盛公司”),並給兩公司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證》。
在澄邁縣法制辦主任吳清寶看來,這是經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批准後公開掛牌出讓的,符合法律規定。面對華琦公司的質疑,吳清寶表示,在澄邁縣政府把200畝土地出讓給鑫銘、晟盛公司時,華琦公司還沒有對澄邁《行政處罰決定書》提起確認無效之訴。
澄邁縣政府稱,當時鑫銘公司已動工建設,此時如果給華琦公司換發土地證勢必造成善意第三人鑫銘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損。而且澄邁縣國土局在2007年1月已將涉案200畝土地移交給了海口市國土局,雖然法院于2008年責令縣政府給華琦公司換發土地使用證書,但澄邁縣政府認為他們無權這樣做。
“我們沒有一地兩賣。”澄邁縣法制辦主任吳清寶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但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卻是,澄邁縣政府“一直隱瞞”其已于2002年8月給鑫銘公司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事實,同時澄邁縣給鑫銘公司頒發的土地使用證與華琦名下的土地使用證相比,有171.2346畝土地重合。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這一隱瞞行為,“致使相關案件沒有得到及時穩妥的處理,存在明顯的違法。”並判決澄邁縣政府2008年8月給第三人鑫銘公司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證中與華琦公司名下國有土地使用證重疊部分的頒證行為違法。
2014年6月6日海南高院終審判決,維持了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認為其認定事實清楚,也即認定了澄邁縣政府將華琦公司享有權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鑫銘公司,明顯違法。
關於鑫銘公司提出其係善意第三人的問題,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相關案件。記者多方聯繫鑫銘公司及晟盛公司,無果。
疑雲重重
澄邁縣政府認為,公開掛牌出讓土地符合法律規定,但華琦公司質疑鑫銘公司是怎樣得到《國有土地使用證》的?
華琦公司2013年11月5日向海南高院提交的行政上訴狀質疑,澄邁縣政府、澄邁縣國土局違反商住用地需招拍挂出讓的規定,事先批示同意協議出讓,而後弄虛作假,操縱掛牌出讓程式,“故意欺騙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和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使鑫銘公司以掛牌價(評估價)的底價獲得土地使用權;到了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時候,澄邁縣政府又作出同意鑫銘公司以工程款衝抵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批復。
此外,華琦公司的上訴狀還質疑海南鑫銘房地産有限公司的施工資質。
“鑫銘公司于2001年9月30日成立,截至2002年5月公司均未出資到位。”該上訴狀稱:讓人難以置信的是,2002年3月31日澄邁縣政府作出了《關於同意安排12.1991公頃國有土地給海南鑫銘房地産有限公司作為抵償基礎設施工程款的批復》。但剛成立不久的鑫銘公司沒有市政工程施工資質,卻完成了2001年澄邁老城經濟開發區1050.5萬元的排污管道市政工程。
華琦公司認為,“鑫銘公司的基礎設施工程是虛假的,是為了非法侵佔土地免除繳納土地出讓金而偽造的材料。”鑫銘公司是否支付了920萬元的土地出讓金,是澄邁縣給鑫銘公司頒發國有土地證“是否合法有效的核心事實,也決定著本案的處理結果”。
對鑫銘公司沒有市政工程施工資質的説法,澄邁縣法制辦主任吳清寶回應中國青年報記者稱,從未聽説過此説辭。
那麼老城的排污管道市政工程到底有沒有做呢?
澄邁老城經濟開發區規劃局副局長吳立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查閱檔案後的結果:他們並沒有查到當年老城與鑫銘公司的施工合同等相關檔案。
華琦公司稱,華琦公司要求查明鑫銘公司是否支付了920萬元的土地出讓金,澄邁縣政府和鑫銘公司負有舉證義務,但拒絕提供證據,法院也應依職權依法查明,“但原審法院對如此重要的事卻拒絕予以查明。”海南省高院的判決書中也未對此予以查明。
澄邁縣政府則堅持認為2002年頒給鑫銘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合法,且不承認華琦公司係該土地權益人。因華琦公司長期閒置土地,澄邁縣縣政府1999年決定無償收回。
澄邁縣政府在此案的新聞稿中稱,在澄邁縣國土局與華琦公司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華琦公司沒有按合同約定繳納地價款380萬元,尚欠10萬元。1997年後華琦公司以該土地使用權通過提高評估標準向交通銀行蚌埠分行抵押貸款1500萬元,後因華琦公司逾期無力償還到期債務,2000年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將華琦公司上述土地使用權移到交通銀行蚌埠分行名下。
“這其中有腐敗。”澄邁縣法制辦主任吳清寶説,當年華琦公司沒有按合同約定繳納完地價款,為什麼當時的負責人仍然在1997年6月給華琦公司頒發老城國用(1997)第18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呢?
華琦公司回應稱,尚欠10萬元,是因為澄邁縣政府違反合同,未能完成承諾中的通路、通水、通電等事宜,這10萬元是市政配套費,並非購地款,才未繳納這一費用。
從起訴到終審歷時12年
從2002年12月30日華琦公司提起第一次訴訟到2014年6月6日終審判決,已有12年。海南高院雖多次責令澄邁縣政府及國土局給華琦公司換發海南省澄邁縣老城鎮盈濱島200畝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但澄邁縣政府始終不履行該判決。
海南省政法委和海南省高院前前後後也多次組織調解,依舊無果。
澄邁縣法制辦提供的一份會議紀要中,記者發現,2011年1月10日下午,由海南省政法委書記、海南省高院院長、澄邁縣委書記、縣長等多部門一把手參加的會議上,專門研究協調華琦公司案件歷史遺留問題。
該會議紀要達成的一致看法是,爭議的200畝土地已出讓給其他公司,“根據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調解200畝土地給華琦公司的事實,由澄邁縣政府將當年出讓該200畝土地的價款370萬元本金以及該本金至今的利息一併核算返還給華琦公司。”“爭議的200畝土地不能重新置換其他土地。”“調解不了再進行判決。”
此次協調會已是海南獲批建設國際旅遊島的第二年,這200畝土地的價值已飆升至數億元,升值上百倍。華琦公司拒絕相關部門的協調意見,繼續訴訟之路。
目前,“球”被踢到了海口市。2007年後,涉案土地劃歸海口市國土局管理,海口國土部門根據澄邁縣移交的材料為鑫銘公司換發了新的國土證。為了討回公道,華琦公司近期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撤銷海口市政府給鑫銘公司換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本報海口9月10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