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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強化網路媒體資訊監管 形成健康透明輿論環境

  • 發佈時間:2014-09-06 08:49:43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推動形成健康透明、生機勃勃的資本市場輿論環境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5日在例行新聞發佈會上表示,目前證監會對網路媒體監管重點為,規範上市公司運用網路媒體行為,提高公司應對處置網路輿情能力,保障投資者公平獲取資訊。資訊披露義務人在網路媒體發佈資訊的時間不得先於證監會指定媒體。

  鄧舸表示,證監會始終關注網路媒體的發展,積極評估其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影響。下一步,證監會將進一步研究完善資訊披露規則,適應網路媒體發展趨勢,充分發揮其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積極作用,強化對網路媒體資訊發佈、傳播行為的監管。

  8月6日在某網站的股吧中,出現了“山西廣和山水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的帖子,涉及該上市公司對上交所問詢函的回復及對媒體質疑的澄清。後經公司8月13日公告顯示,上述帖子是發帖人主觀猜想杜撰而成,並非公司發佈的澄清公告。

  鄧舸指出,論壇、部落格、微網志、微信、易信、股吧、公司官方網站等網路媒體具有傳播快、範圍廣、影響大的特點,在傳播資訊、匯聚民智、服務市場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不排除個別機構和個人利用網路媒體發佈、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上市公司資訊。為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精神,營造有利於上市公司健康發展的資訊環境,目前,我會對網路媒體監管重點為,規範上市公司運用網路媒體行為,提高公司應對處置網路輿情能力,保障投資者公平獲取資訊。

  鄧舸表示,首先,網路媒體發佈、傳播上市公司相關資訊應遵守證券法律法規的規定。《證券法》、《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對網路媒體資訊發佈、傳播行為主要涉及三項禁止性規定:第一,資訊披露義務人在網路媒體發佈資訊的時間不得先於證監會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佈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替代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第二,在上市公司資訊依法披露前,任何資訊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洩露該資訊。第三,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資訊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上市公司資訊。

  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依法對網路媒體資訊發佈行為進行監督。網路媒體發佈、傳播上市公司資訊導致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證券交易所將依法核查所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是否涉嫌內幕交易或操縱市場,發現違規線索及時移交相關證監局進行核查。任何機構和個人通過網路媒體發佈、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上市公司資訊,證監會將依法予以查處,給上市公司及其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上市公司及其投資者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其次,上市公司應當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對網路媒體資訊的管理。上市公司應將公司實名認證官方微網志、官方微信、官方網站的相關資訊,在證監會指定媒體予以公告並指定部門或專人進行歸口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內幕資訊知情人不得在其個人認證微網志、部落格、微信或通過其他網路媒體發佈涉及上市公司的未披露資訊。相關人員未履行公司內部審核程式擅自發佈公司未披露資訊,導致公司資訊披露違規的,公司應啟動問責機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證監會將視情節對其採取監管措施,記入證監會誠信檔案。

  再次,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收集、分析、核實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價格可能産生較大影響的資訊,研判和評估風險,建立主動應對網路媒體的快速反應機制。當上市公司相關資訊被網路媒體關注、轉載,並可能或已經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價格造成重大影響時,上市公司應當啟動快速反應機制,首先公司應當自查或及時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核實有無應當披露而未披露的資訊,依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必要時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並根據證監會《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和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要求,通過證監會指定媒體及時披露澄清公告;妥善處理與媒體和投資者的關係,及時通過公司官方微網志、官方微信、官方網站等渠道公佈公司已採取的措施及相關進展情況;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公司內部穩定和生産經營正常運作,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進行事件查處工作等。同時,上市公司應當將已採取的措施及進展、後果等情況書面報告證券交易所及公司註冊地證監局。

  近日媒體報道上海警方偵破一起特大新聞敲詐犯罪案,上市公司多成為敲詐對象。對此,鄧舸指出,新聞敲詐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干擾正常社會生産生活,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必須予以嚴厲打擊。資本市場是基於資訊定價的交易市場,市場主體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資訊,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實施正當的外部監督,是資本市場健康運作的基礎,也與監管部門以資訊披露為中心推進監管轉型相促進。一直以來,我們支援並且歡迎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但這種監督一定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通過負責任的高品質的新聞報道,贏得自身發展和職業聲譽,推動市場變革和社會進步,希望在執法監管部門和廣大上市公司、企業和媒體共同努力下,推動形成一個健康透明、生機勃勃的資本市場輿論環境。(記者 倪銘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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