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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通或將在滬港通後推出

  • 發佈時間:2014-09-06 07:34:47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證監會正在推進滬港通的稅收政策

  本報訊 (記者楊欣)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5日表示,在滬港通試點取得經驗的基礎上,證監會支援深港兩地交易所進一步加強合作。這意味著,深港通或將在滬港通後推出。目前證監會正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研究制定滬港通稅收工作。

  試點初期可以藍籌股

  及A+H股公司為主

  實際上,深港通接力滬港通,已得到地方政府的積極推動。廣東省今年6月發佈的《關於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市場體系的意見》明確提出,“探索建立‘深港交易通’系統,通過聯網交易等方式加速兩地證券市場融合”。

  上周舉行的前海金融創新政策宣講推介會上,深圳金融辦副主任肖志家表示,當前正在全力推進深港通,希望深港通能夠在滬港通落實後儘快推出,“目前深港通還處於研究階段,尚未進入報批流程。”

  有市場人士認為,規避市場互聯互通因估值差異出現較大波動,未來深港通也應循序漸進推進。針對內地資金熱衷炒小、炒差的陋習,深港通的設計不妨採取防範手段,避免投資者“出海”投機不成反遭“嗆水”。一方面,深圳股市有平安銀行、萬科、招商地産等藍籌股,深港通試點初期可同樣以藍籌股及A+H股公司為主。另一方面,即便日後深港通擴大到香港創業板,也可以實施必要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另外,昨天鄧舸還表示,內地券商向香港客戶研究服務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內地券商在內地給香港客戶提供研究服務的人員要有從業資格,不在香港提供新開業務的,內地券商無需另行申請牌照。二是內地券商在香港給香港客戶提供研究服務的,不屬於證監會管轄範圍,要按照香港要求向相關部門申請牌照。

  而有關滬港通稅收問題是滬港通開通的重點工作,有關滬港通的相關稅收政策需要考慮多重因素,目前證監會正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研究制定工作。

  不得先於指定媒體在網媒發資訊

  強化網媒監管 證監會規範上市公司資訊發佈:

  不得先於指定媒體在網媒發資訊

  鄧舸5日表示,《證券法》、《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對網路媒體資訊發佈、傳播行為主要涉及三項禁止性規定:第一,資訊披露義務人在網路媒體發佈資訊的時間不得先於證監會指定媒體。第二,在上市公司資訊依法披露前,任何資訊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洩露該資訊。第三,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資訊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鄧舸強調,上市公司建立主動應對網路媒體的相關機制。此外,證監會也將完善資訊披露規則,進一步強化對網路媒體發佈資訊的監管。網路媒體發佈上市公司的相關資訊不得先於上市公司信披。

  被質疑可申請停牌

  鄧舸表示,證監會支援並且歡迎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受到市場質疑時,上市公司首先要核查是否有未披露資訊,可向交易所申請停牌,通過證監會指定披露媒體澄清公告,配合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進行事件查處。(楊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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