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排污成本 倒逼企業減排——聚焦排污費翻番
- 發佈時間:2014-09-05 16:53:21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北京9月5日電(記者安蓓? 趙超)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日前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到2015年6月底前,我國各省(區、市)污水、廢氣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准將調整,同時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為推動企業排污減排建立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
排污費調整會對企業有哪些影響?監管如何發揮作用?排污費怎麼用?就這些熱點問題,記者採訪了有關專家。
如何影響企業排污行為?
現行排污收費制度從2003年開始建立,已經實施11年之久。其中,污水類和廢棄類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分別為每污染當量0.7元和0.6元。此次調整後,這兩項標准將分別調整為不低於1.4元和1.2元,翻了一番。
“調整後的排污費標準,從成本測算看,更加接近於污染的治理成本。”環保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王金南説。
“實行了十多年的排污費‘打折優惠期’結束了。”環保部一位工作人員對記者説。2003年現行排污收費制度建立時,考慮到企業承受能力等因素,排污費徵收標準按照僅相當於測算成本的一半徵收。
“長年低於治理成本的排污費標準達不到激勵企業減排的目的。”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教授吳健説,此次調整排污費的最終目的是通過價格手段倒逼企業改變排污行為。“排污費標準的調整,特別是差異化收費政策,為企業提供了一種選擇,即通過加大投入改造排污設施帶來效益。”
排污費調整的方向與國家産業結構調整和環境治理的方向一致。據測算,此次調整後,受影響最大的是火電、鋼鐵、水泥、造紙等行業。這些行業或産能過剩,或是污染“大戶”。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調整後的僅是最低標準。國家鼓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按高於這一標準調整。此外,各地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調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的同時,適當調整其他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
2007年以來,江蘇、安徽、上海、河北、北京等16個省份已陸續調整了部分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其中,北京和天津市提高幅度較大。
王金南説,各地環境容量不同。在北京、天津等地實行高水準的排污費徵收標準後,一些産業會從這些地區向環境容量較強的地區轉移。“但國家已經對排污費最低標準進行了規定,污染嚴重的企業在各地生存空間都將大大縮小。”
能否實現有效監管?
在調整徵收標準後,排污費能否有效收繳?會不會出現一些污染嚴重的企業反而由於監管不力而“逃費”的現象?
“有效收繳是排污費制度實施的制度保障。排污費徵收標準提高後,某種程度上企業的違法激勵將更強,排污費徵繳的難度也會增加。這對監管部門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吳健説。
從目前看,我國對規模以上的大企業,排污費徵繳率能達90%以上。但一些難以監測或分散的企業,徵繳率還比較低。“地方行政干預影響排污費收繳率等非業務因素也不能排除。”環保部工作人員説。
在調整排污費標準的同時,三部門明確,到2016年底前,所有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均要實現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對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無組織排放且難以線上監控的企業,應按照環保部規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監督性監測數據,嚴格核定排污費。同時,強調要大力推廣政府從第三方購買專業服務。
分析人士認為,隨著各級政府對大氣污染防治的重視,以及政績考核中GDP指標的弱化和環境指標的強化,地方行政干預影響排污費收繳的情況正在發生改變。
排污費怎麼用?
2003年至2013年,我國累計徵收排污費1700多億元。這麼多錢花到哪兒去了?隨著國家全面調整排污費徵收標準,這種關注更加強烈。
排污費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依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嚴格管理,確保專款專用。排污費收入應主要用於:重點污染源和區域性污染防治項目;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範和應用項目;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目前,我國正在加快推進環境保護稅的研究和立法工作。可以預計,費改稅將是排污費這項收費制度未來發展的方向。
王金南説,我國環境保護稅收制度將採取哪種模式,排污收費制度將如何發展,仍在討論之中。“排污收費制度的實施,將為環境保護稅的徵收奠定良好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