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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項規定前”並非擋箭牌

  • 發佈時間:2014-09-05 05:20:46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網曝江蘇鹽城大豐市人社局私分國有資産。大豐市人社局副局長吳衛向回應稱,該局發獎金之事發生在2012年春節,數額是80多萬元,當時中央八項規定尚未出臺。

  大豐市人社局將近百萬元國有資産作為獎金派發的消息一經媒體披露,立刻引起社會關注。其實,關於公務員違規發放獎金,一直是一個為群眾所詬病的話題。按《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在考核期間可以根據考核結果發放年終獎金,但必須要有個明確標準,發放透明並接受群眾監督。而如同大豐市人社局這樣將獎金髮放淪為一筆“糊塗賬”,那就難以逃避私分國有資産的嫌疑。

  面對群眾的質疑,要想修復群眾與政府之間因為獎金髮放而産生的“裂痕”,就應該本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態度,原原本本地説清情況。畢竟,政府各種資金都來自於國家財政,群眾作為納稅者有知道真相的權利。而用中央八項規定來劃分時間界線,當成一種解釋,無疑有點忽悠群眾的味道。這非但不能消除質疑,更會削弱政府公信力,容易將公務員群體推到群眾的對立面。

  另外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是,將八項規定前作為發放獎金的解釋,難道出臺之前就可以違規發放獎金嗎?就可以拿國家的財産“中飽私囊”?私分國有資産,不論是用在何處,不論時間節點在哪,主觀上都是將國有資産或公共財産變為私有,都是一種違紀甚至違法行為。所以,大豐市人社局的這種做法,不管如何解釋或者掩飾,都不能成為其免責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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