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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職務消費”概念退出歷史

  • 發佈時間:2014-09-03 04:59:44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意見》實際上取消了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提法。但要將其切實落到實處,還需要具體執行層面儘快出臺相關操作細則,並且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接受群眾監督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關於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意見》,首次對央企負責人公務用車、辦公用房、培訓、業務招待、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通信等7項具體內容設置上限標準,並明令禁止“企業用公款為負責人辦理的理療保健、運動健身和會所、俱樂部會員、高爾夫等各種消費卡”等行為,回應了社會關切。

  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黨委委員徐福順在接受《經濟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意見》出臺是對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改作風、反“四風”問題的深化。對切實解決現實突出問題,促進央企負責人廉潔從業,樹立央企良好形象意義重大。

  首次界定待遇支出

  徐福順説,多年來,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等部門積極推進規範央企負責人職務消費工作,並取得一定進展,但仍然存在一些企業負責人職務設置消費定額並量化到個人、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及業務招待鋪張浪費等突出問題。究其根源,既有部分企業負責人履職不規範、以權謀私的原因,也有缺乏對其明確界定和相應嚴格的財務制度規範的問題,還有缺乏有效、有力監督處罰的因素。

  “職務消費”,原是企業負責人履職保障和支出的習慣性統稱。《意見》實際上取消了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提法。第一次將國企負責人履職過程中的工作保障和所發生的費用支出界定為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改變了原來概念外延內涵交織及行政化色彩,符合國企改革的方向。

  《意見》還明確了政策紅線和各項控制標準。強調嚴肅財經紀律。嚴禁企業按照職務為企業負責人個人設置定額的消費;嚴禁用公款支付履行職責以外的、應由個人承擔的消費娛樂活動、宴請、禮品及培訓等各種費用;嚴禁企業負責人向子企業和其他有利益關係的單位轉移各種個人費用支出等。《意見》還提出,企業負責人退休或調離本企業後,企業不得為其提供履職待遇、業務支出。

  明確責任健全制度

  徐福順表示,貫徹落實《意見》是嚴格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重要工作內容,國資委將以“抓鐵有痕”的勁頭抓好抓實。

  要落實監管責任主體。各有關部門將按照監管職責層層落實監管責任。中央國家機關及有關部門、各地黨委、政府對所屬國企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負有監管責任。各央企對本企業集團總部和各級子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負監管責任。

  要建立健全制度體系。中央國家機關及有關部門、各地黨委、政府,按照監管職責研究制定規範所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實施細則,各中央企業研究制定本企業集團總部和各級子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管理辦法,細化管理規定,全面建立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制度體系。

  “《意見》意味著對於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及職務待遇方面的管理進入新階段。”央企新興際華集團董事長劉明忠表示。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部主任張佔斌認為,《意見》一方面將企業正常的經營性業務支出合法化、規範化,另一方面明文禁止公款辦理消費卡等違規違紀做法,體現了法制化和制度化的特徵,利於社會監督。

  有關專家也提醒,《意見》要切實落到實處,還需要具體操作層面儘快出臺相關細則,並且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接受群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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