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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後多數央企負責人薪酬水準將下降

  • 發佈時間:2014-09-03 04:34:10  來源:成都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共中央政治局近日通過了《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記者就此採訪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邱小平。

  問:各部分薪酬如何確定?

  答:考慮到在不同企業任職的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都是由中央任命的,為體現薪酬分配的公平性,對他們原則上確定相同的基本年薪。

  績效年薪與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相聯繫,根據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的不同等次,結合績效年薪調節系數確定。設置績效年薪調節系數,目的是考慮不同功能性質、不同行業以及不同經營規模企業的區別,體現這些企業的經營難度及其負責人承擔的經營責任、經營風險等方面的差異。

  任期激勵收入與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任期考核評價結果相聯繫,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的不同等次確定。年度或任期考核評價不合格的,不得領取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

  問:薪酬水準如何確定?

  答:確定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水準,既要考慮他們在企業改革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又要考慮他們所承擔的責任、風險,還要考慮其他社會群體的工資水準,做到薪酬水準同責任、風險和貢獻相適應。

  在綜合考慮企業職工、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相關人員、城鎮單位負責人等工資水準的基礎上,參考一些國家國有企業高管薪酬相對水準,改革方案提出了確定薪酬水準的方案,即:中央管理企業主要負責人基本年薪根據上年度中央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倍數確定(其他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的基本年薪依據其崗位責任和承擔風險等因素,按本企業主要負責人基本年薪的合理比例確定),績效年薪根據年度考核評價結果在不超過負責人基本年薪的一定倍數內確定,任期激勵收入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在不超過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準的一定比例內確定。

  與現行政策相比,改革後多數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水準將會下降,有的下降幅度還會比較大。

  問:福利性待遇如何規範?

  答:針對目前不同中央企業的福利項目和待遇水準存在較大差異的情況,改革方案明確提出,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並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年金)、補充醫療保險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等,納入統一薪酬體系統籌管理。同時,規定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不得在企業領取國家規定之外的任何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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