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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賃證券化不宜操之過急

  • 發佈時間:2014-09-03 01:00:06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吳青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有媒體稱交銀租賃申請的資産證券化産品已獲銀監會批准,目前正向人民銀行報批,如無意外,將成為金融租賃資産證券化第一單。今年3月,銀監會修訂《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首次提出允許經營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經批准後可開辦資産證券化業務。銀監會有關領導也曾在6月底透露,將推進金融租賃公司的資産證券化試點,並優先選擇一兩家進行首單發行。

  一直以來,金融租賃公司的發展受到融資渠道狹窄、融資方式單一的制約,其公開市場融資途徑未能完全打通,從外部籌集資金特別是長期資金的難度大、成本高,資産證券化的提出為解決上述問題提供了全新思路。然而,即使金融租賃資産證券化這次順利“破冰”,恐怕短期之內還無法帶來金融租賃資産證券化的大發展。具體來説,審批因素、風險因素和技術因素等現實操作因素是主要障礙。

  監管層對基礎資産的要求較高,金融租賃資産證券化的審批難題在未來有可能繼續存在。早在2012年11月,工銀租賃的首只資産證券化産品就已被證監會獲批,但最後未能發行,主要是因為當時沒有監管規定。恒信一期租賃資産項目也被監管機構叫停。成功的例子屈指可數。原因在於,在整個資産證券化過程中,監管層的關注點與企業有所偏差。金融租賃公司在意的是把資産售出的同時,是否能順利把資金拿回來用以流轉,這只是整個過程中的一個環節。而監管部門更多關注的是整個産業鏈條中風險的控制,例如金融租賃公司把劣質資産賣給別人,買方接過去是否存在風險。由於側重點有別,所以在以往資産證券化的嘗試中,進行並不順利。

  出表問題是從技術層面上,阻礙金融租賃公司實施資産證券化的重要因素。被證券化的租賃資産如果順利“出表”,才能騰挪出資金做收益更高的業務。然而,在現實中,絕大多數資産證券化項目都未能順利出表。金融租賃公司一般不願意把自己最為得意的優質資産拿出來做資産證券化,他們一般都是非標準金融資産,如果把好的資産拿出來,可能要影響到公司的整體品質和融資能力。如果把不好的資産拿出來,就存在一個道德風險的問題。所以有些金融租賃公司在選擇資産證券化作為融資途徑上採取模糊態度。

  收益和風險不匹配,市場對資産證券化産品反應冷淡決定了金融租賃公司態度謹慎。在此次交銀租賃報批之前,幾家金融機構發行的租賃信貸資産證券化産品收益率都在5.5%到7.0%之間,不管是從融資成本和投資者角度,這一收益率確實不高。假如金融租賃公司使用不良資産進行證券化,那麼包裝資産的難度過高,在評級和信用增級方面都要更高的成本。利率僅比貸款基準利率下浮20%,對很多公司來説吸引力有限。金融租賃公司的租金來源目前主要還是銀行借款,幾乎佔到融資渠道的80%,如果選擇短期借款,發行資産證券化産品沒有銀行借款方便快捷,後者不需要更加繁瑣的審批手續以及時間和機會成本。而通過同業借款融資,成本也和資産證券化差不太多。

  目前,我國23家金融租賃公司註冊資本金達到769億元,業務規模將近9000億元,佔行業總體規模超過40%,如果這次金融租賃資産證券化破冰成行,對行業影響意義重大。但是從資産證券化推行進程上,還存在著很多現實問題需要解決。推進審批的逐漸市場化,加強資産證券化的資訊披露和促進金融租賃資産證券化産品的投資者多元化,可能是有效的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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