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農藥價實行最高差率控制
- 發佈時間:2014-09-02 12:32:25 來源:海口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批發加價不得超10%,零售加價不得超15%
本報9月1日訊(記者光明)省物價局會同省農業廳近日聯合印發《海南省農藥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自9月1日起執行。新規定明確,目前批發、零售環節最高差率分別為10%和15%,農藥經營企業可在不超過規定差率標準範圍內自主制定銷售價格。
暫行辦法規定,通過招標進入海南省的農藥品種及進貨價格,作為列管品種和價格的依據。通過招標進入我省的農藥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實行最高差率控制。農藥批發價格由招標進貨價格和進銷差率構成,農藥零售價格由批發價格和批零差率構成。農藥經營企業可根據市場供求和成本變化情況,在不超過規定差率標準範圍內自主制定具體銷售價格。省價格、農業主管部門在制定差率標準時應綜合考慮地區經濟發展水準、社會承受能力及市場供求情況等因素,並徵求使用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適時調整。
暫行辦法要求,農藥經營企業應建立價格臺賬,實行明碼標價,接受社會監督。農業主管部門要組織做好農藥採購招標工作,公佈農藥供貨企業、品種及進貨價格等資訊。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藥價格監測、監管,維護農藥價格基本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