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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規劃亂象需法律給力

  • 發佈時間:2014-09-02 05:53:14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我國《城鄉規劃法》對規劃制訂、調整編織了“籠子”,然而法律條文並未得到嚴格落實,需引起有關部門高度重視。規劃應該與時俱進,進行必要的有序調整,但這種調整須在規範的前提下、在健全的監督機制下推進

  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日前審議通過《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對此,社會輿論反響積極,認為此條例針對時下一些地方規劃朝令夕改的弊端,給編制規劃“設卡”、給規劃調整“上鎖”,有助於防止“一屆政府一個規劃”的現象。作為遏制規劃調整亂象的重要舉措,“人大管規劃”體現了法治思維,是依法治國實踐中的一大進步。但是,要見到實效,還取決於執法能否到位。

  “規劃規劃,紙上畫畫,墻上挂挂,不如領導一句話”,這句順口溜,是對一些地方規劃窘境的莫大諷刺。本質上説,城市規劃應根據人民群眾的需求,突出城市發展的預見性、長遠性和穩定性。但一些城市的規劃如同“過家家”,往往隨著領導個人的更替而變化。與城市面貌日新月異相伴的,是眾多城市建築“英年早逝”,造成社會資源浪費、生態環境脆弱,並引起社會輿論質疑。

  相關決策者喜歡隨意調整城市規劃,似是國內外“通病”。《權力與建築》作者迪耶·薩迪奇就曾表示,“當權者喜歡建築有其必然的原因:從最基本的方面來説,土木建設可以提供大量工作機會,吸收剩餘勞動力,有助於社會穩定,決策者的決斷和魄力也能從中很好地體現出來,而更重要的是,建築可以作為一種手段,通過它來告訴世人建造者的豐功偉績。”

  正因如此,法律也針對這一現象制定了明確條文。我國《城鄉規劃法》對規劃制訂、調整就編織了“籠子”,明確要求城鄉規劃不能因地方領導的變更而變更,不能因個別領導的意見擅自修改;對違反規劃修改程式的行為如何給予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如何追究責任也作了詳盡規定。然而,法律條文並未得到嚴格落實。現實中,因隨意調整規劃而被問責的官員少之又少,懲治上的乏力無疑又進一步放大了隨意變動規劃的衝動。即便一些城市規劃飽受詬病,也大多以“好心辦錯事”、“交學費”、“集體決策失誤”等理由搪塞過去了。

  當前,城市發展十分迅速,規劃也應與時俱進,進行必要的有序調整。關鍵在於,這種調整須在規範的前提下、在健全的監督機制下推進,而不是少數領導“靈感乍現”的“拍腦袋”。一方面,規劃的編制與調整要盡可能讓百姓參與,規劃的實施也要接受社會監督;另一方面,要優化政績考量方式,更多實行過程式政績評估,避免短期化、極端化的唯結果導向。同時,完善決策失誤責任追究機制也十分必要。實踐證明,此舉能夠更好約束“非理性決策”衝動,更好促進依法辦事和民主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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