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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寫上“意外”保險才能賠?

  • 發佈時間:2014-08-30 09:36:07  來源:福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廣日

  近日,一條“敬告有保險的朋友,去醫院時別説錯話了”微信熱帖在朋友圈被廣為轉載。記者看到這條帖子中提醒,有商業保險的務必告訴醫生,由意外造成的住院傷害務必寫進病歷當中。

  市民李小姐有點納悶:“還説一定要去公立醫院才有報銷,私人診所是報不了的。這是真的嗎?”

  昨日,記者採訪多家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發現病歷當中“意外”、“先天性”等字眼並不是保險公司理賠的必要條件。

  保險專家指出,保險公司審核案件是以傷害事故的真實性為依據,依據不僅僅是病歷,還有費用清單、檢查報告、出險現場和被保險人身體損傷情況等證據。

  “病歷是醫生依據病人對症狀描述和醫生為病人進行視觸叩聽結果的記載,具有專業性和合法性,並不會隨患者的主觀意識而改變。所以,是否將意外事故寫進病歷本與保險公司賠付與否並無必然聯繫。”

  熱傳帖“務必告訴醫生”主要內容:

  1.我有商業保險。

  2.由意外造成的,一定要醫生將意外事由寫進病歷本。

  3.請醫生注意措辭,儘量不要寫上下列詞語:先天的,原生的,N年前的,舊病復發……

  4.千萬不要寫被別人致傷,由第三方造成的必須由第三方賠償。

  5.一定要去公立醫院,最好二級以上,這個很重要,私人診所是沒辦法報銷的。

  6.醫院給的一切資料是保險公司理賠部判定理賠與否的重要依據,請謹慎填寫和保存。

  7.無論出現什麼意外,請務必第一時間聯繫你的保險代理人,以便第一時間確定報案和治療注意要點。

  疑問一:一定要將意外事由寫進病歷本?

  若沒有將意外事由寫進病歷本,意外險就不賠了嗎?

  意外傷害保險是以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一種保險,其保險事故的發生必須符合意外傷害的含義,即意外事故的發生以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為前提條件,中國人壽保險專家指出,對於因疾病所造成的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或支付醫療費用,保險人不承擔給付意外保險金責任。

  保險專家指出,意外險醫療費用理賠申請所需要的材料一般會包括:理賠申請表(填寫事情經過等資訊),就診病史記錄(即病歷)和就醫費用清單等。如消費者在就醫和理賠時均能如實告知緣由,理賠提交材料所反映的資訊也必然都是相輔相成的,理賠員就能根據材料作出綜合判斷。

  舉例來説,被保險人因下樓梯不慎扭傷腳踝而提請相關意外醫療費用理賠。理賠員會從理賠申請表中了解意外事故發生的詳細經過,從病歷上了解醫生的就診記錄、病情判斷和治療,從就醫費用清單中找到相應的治療和藥品的費用,比如拍片費用,消炎止疼藥物等。理賠員是通過綜合這些材料而做出理賠判斷,而並不是單純查看病歷本上是否有意外事由而進行判斷。

  疑問二:“先天的,N年前的,舊病復發”不能寫?

  若病歷上寫上了上述字樣,會出現什麼風險?

  醫生問診時,都會問症狀(即病人的身體不適)持續多長時間並在病歷中記錄,這些都是醫生判斷疾病程度、決定診治方案的重要參考依據。病人故意隱瞞病史,無疑會耽誤治療,真正受損的是個人的健康。此外,各種疾病有其自身特有的規律,疾病存在多長時間可以依據各項醫療檢測結果和臨床具體表現得出判斷,不會因為人為的隱瞞而改變。

  疑問三:千萬不要寫被別人致傷?

  由第三方造成的傷害必須由第三方賠償?

  保險專家指出,這裡似乎在人壽保險中混淆使用了財産險的第三者責任險概念。對於人壽保險的醫療費用補償型保險,比如“意外醫療保險、住院費用醫療保險”等不適用於第三方造成則有第三方賠償的概念,但是有一個重要的“補償原則”,就是保險合同中均約定扣除被保險人已從他人、工作單位、醫療保險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商業保險機構取得的賠付後的金額作為理賠計算基礎。也是基於保險中的“補償原則”,即被保險人獲得總的醫療費用補償不應超過其實際支付的醫療費。

  疑問四:私人診所花費沒法報銷嗎?

  保險專家指出,這取決於所購買的醫療保險産品合同中是否對於就醫場所有了明確規定。

  目前,普通的醫療保險産品合同中,對被保險人就診的醫院一般要求為中國境內的合法經營的二級或二級以上醫院。但也有一些高端醫療保險産品,則可以選擇更為高端的醫院,比如特需門診等。

  消費者如對就診醫院是否在保險範圍記憶體在疑慮,可以直接和保險公司或者銷售人員確認,以避免在後期理賠時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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