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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銷售代理機構、房産從業人員不得炒賣房號

  • 發佈時間:2014-08-30 08:5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王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為,我市將從9月底開始,對商品房的預售、備案、銷售合同、銷售人員、房地産經紀等的管理以及售樓現場公示內容等實施新的管理。昨天,市住建局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的通知》,對相關事項進行了明確。按照規定,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房企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

  預售許可差別化管理

  買賣合同及時“上網”

  按照新的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的,開發建設工程的進度應達到規定要求,且所申請項目無重大違法違規銷售或變相違規銷售行為。對符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預售申請項目,將根據房地産開發企業信用等級實行差別化管理。

  在取得土地使用證書、持有施工許可等證照的前提下,根據房企信用等級不同,預售許可條件也不同。

  為規範商品房合同管理和售樓現場公示內容,通知明確,房企應按規定將商品房買賣合同即時提交網上備案,線上列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由房地産開發企業自行提交網上備案;超過15日的,由房地産開發企業向房屋所在地的住建(房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網上備案。

  同時,房地産開發企業應在售樓現場醒目位置的墻面或固定展板設置公示欄,公示內容應包括相關證件、預售方案、資金監管協議、批准預售的全部房源及申報價格、銷售進度表、銷售人員從業上崗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等;採用經紀機構代理銷售的還應在現場公示委託書、代理機構備案證明、經紀人資格證等內容。

  嚴禁捂盤惜售囤房

  公開房源明碼標價

  為加強房地産銷售人員和房地産經紀管理,通知明確,商品房銷售人員須經專業培訓,並取得《商品房銷售人員從業上崗證》,方可從事商品房銷售業務。

  房企採用經紀機構代理銷售的,所聘經紀機構應取得《蘇州市房地産經紀機構備案證書》。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在開展商品房銷售代理活動時,應符合房地産經紀管理的相關規定,從業人員應取得房地産經紀人資格。

  通知明確,銷售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炒賣房號、不得在代理過程中賺取房屋差價或商品房銷售代理佣金以外的任何費用。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不得委託第三方以認籌、發放會員卡、網路團購等抵扣或優惠購房款的方式組織團購,售樓現場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與銷售項目相關的費用。

  嚴禁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房企在取得預售許可(或完成商品房現售前備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可售房源,明碼標價,公開銷售,不得對同一預售許可確認的房源採取分層、分幢、分期等方式對外銷售。房企不得採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不得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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