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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須試用?中國廣告法修訂草案引爭議

  • 發佈時間:2014-08-30 08:36:3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合肥8月30日電(記者朱青)中國廣告法修訂草案正提交審議,“廣告薦證者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的規定,意味著明星代言産品今後必須親身試用併為其産品品質擔責,這一規定引發了爭議。

  對於安徽省合肥市55歲的消費者徐穎來説,她有著更加深刻的體會。“曾經我也是SK-Ⅱ化粧品的忠實用戶,直到七八年前品質出問題。”她指的是2006年SK-Ⅱ品牌産品曾檢出禁用物質鉻和釹,而為其代言的明星劉嘉玲等人都受到指責。

  徐穎説,作為常看電視的人群,廣告的確對她頗有吸引力。2010年,徐穎再次遭遇明星代言廣告産品品質疑雲,她一直使用的“霸王”洗髮水據報道含有被美國列為致癌物質的二惡烷,而其代言人正是她非常喜愛的明星成龍。

  “經歷過這兩次之後,現在不相信明星真的用過、真的覺得好!”徐穎説。

  正是由於近年來明星代言廣告被指虛假宣傳的案例時有發生,許多消費者和徐穎一樣,對明星代言産生了不信任感,“我們覺得明星既然是公眾人物,做廣告的時候就應該承擔責任,不能光顧賺錢不講責任吧。”徐穎説。

  事實上,明星須“自證”的規定除了引發眾多“如何落實”的質疑之外,還在微網志上遭到許多網民的調侃:男性明星代言不孕不育醫院、藥品和衛生巾都如何“自證”?代言豬飼料又該怎麼辦?

  有網民表示,明星代言廣告可以由質檢部門對其代言的産品先行把關,把責任落實到對産品了解不是很深的明星身上而不是相應的部門並不合適。

  但更多網民表示,雖然這一規定有“一刀切”而難以操作的嫌疑,但對明星來説是一道約束,對消費者來説依然是“利大於弊”。法律界人士也表示,雖然這種責任界定有一定的片面性,但依然彌補了之前的立法不足,不失為一種進步,同時可以讓明星更加慎重地對待代言。

  而明星們面對這種約束又將做出什麼樣的應對,多位知名藝人的經紀每人平均不願對這一問題表態。一名不願署名的業內人士表示,其實廣告代言的選擇問題已經成為娛樂圈內的一個敏感問題,廣告對於藝人來説是把“雙刃劍”,做好了名利雙收,出了問題事業會很受影響。

  作為專業從事娛樂整合行銷服務的北京千禧映畫公司的總經理,梁允在為明星策劃推薦廣告合作方面有許多成功的案例,包括為姚晨策劃代言“1號店”等。然而最近的一些合作事宜中,梁允也感到,明星對於廣告代言正越來越敏感和謹慎。

  “普遍比較排斥藥品、保健品等敏感商品,最近一個招商網站想請佟大為合作代言,也是經過了層層的行業資質證明,甚至是實地去抽查項目真假等,才達成合作。”梁允説。

  但梁允表示,明星代言須“自證”規定的細化是個問題,更多作用應該還是體現在約束和震懾方面。“之前確實有藝人會聯合品牌方想方設法規避責任,還有的藝人為了賺錢明知道有風險依然不擇手段。”他説。

  “有些操作很模糊,可能只能停留在書面上。唯一的影響應該是起到一個督促和震懾的作用,讓藝人心存畏懼,有所顧忌。”梁允説,“這樣也算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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