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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廣告代言:自己用過才能説好

  • 發佈時間:2014-08-29 09:36:30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張雅靜  責任編輯:時習

  “廣告薦證者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並符合廣告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薦證者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8月25日開始提交第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中此條規定一齣,立即引發了全社會的熱議,因為這意味著今後明星代言相關産品,必須自己先使用過,否則不得代言。如果明星做虛假廣告,將承擔法律責任。

  從消費者狀告劉嘉玲及SK-Ⅱ虛假廣告案,到相聲演員郭德綱代言“藏秘排油”廣告,明星代言廣告是否應該承擔責任,一直廣受社會關注。究其原因,是因為很多消費者購買了明星代言的廣告産品或服務之後,發現根本沒有他們説的那麼好,當初購買産品或服務就是衝著明星的影響力去的,現在卻發現受到了欺騙,明星到底有沒有和企業一起參與“合夥”欺騙,消費者自然非常關心。

  “自己用過才説好”,這本是一個極為簡單的道理,也是很多産品或服務能夠獲得口碑宣傳的基礎,當把這樣的口碑宣傳從人際傳播升級為大眾傳播之後,就是隨處可見的商業廣告。然而,縱觀一些産品品質出現問題的明星代言事件,事後都會發現,明星對於自己代言的産品或服務,壓根兒就沒有“享受”過,那麼對於這樣的産品或者服務的品質到底如何才能知曉,又如何敢説得“瓜甜蒂苦”,直言其品質“杠杠”的呢?

  事實上,明星代言産品之前,必須自己親身驗證其品質的做法,在國外早有先例。目前,南韓等國家法律規定,明星代言産品,必須經過使用後才能説明其功效,此次廣告法的草案借鑒了國外的規定。在與國際接軌的同時,如何確保明星真的在親身驗證代言産品或服務的品質與效果,顯得尤為關鍵。

  確保親身“用”過是前提,在這樣的前提下,首先自然關心的是“真”用還是“假”用。此次草案一齣臺,就有網友戲言:代言衛生巾的汪東城怎麼辦?顯然讓一個男明星代言女性用品,他即使再堅稱自己親身用過也不會有人相信。同樣的道理,如果通過某種手段製造明顯代言之前使用過的假像,甚至這樣的“使用”變成了“廣告”一部分,換來的只能是誠信的缺失。

  明星代言之前“真”用了,還要關注“用多久”。現在,人們吃穿住用行的任何産品、服務,都能看見明星代言的廣告,但由於每個産品自身的特殊性,其品質性能驗證的時間長短也是不一樣的,加上産品品質具有的可靠性、穩定性等特點,本身就需要一定的時間來驗證,因此,明星對代言的産品,是用過一次就完,還是真如有些廣告所言,用到看見效果為止,雲泥之別,差之千里。

  代言前要有使用經驗,這應該是最起碼的社會誠信,應該是名人、明星要守住的最基本底線,否則就應該禁止代言。無論如何,本次廣告法草案修訂中新規的設定,讓我們看到了建立一個品質誠信的新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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