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城下月房屋面積測算有新規
- 發佈時間:2014-08-29 11:37:19 來源:濱海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時報訊(記者 于浩洋)記者近日從天津市國土房管部門了解到,為規範房屋面積測算工作,統一房屋面積測算標準,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天津市出臺《天津市房屋面積測算技術規範》,從9月1日開始,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銷售、權屬登記、租賃等房屋的面積測算將按照《規範》執行。
根據《規範》,成套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由套內房屋的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套內陽臺建築面積三部分組成。套內房屋使用面積為套內房屋使用空間的面積,以水準投影面積按規定計算:其中套內使用面積為套內臥室、起居室、過廳、過道、餐廳、廚房、衛生間、儲藏室、壁櫃等空間面積的總和;套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不包括在結構面積內的套內煙囪、通風道、管道井的面積計入使用面積;內墻面裝飾厚度、隔音板厚度、內保溫層厚度計入使用面積。
套內墻體面積是套內使用空間周圍的圍護或承重墻體所佔的面積,其中各套之間的分隔墻按其水準投影面積的一半計入套內墻體面積,外墻及套與共用建築空間的分隔墻,部分計入套內墻體面積,套內自有墻體按水準投影面積全部計入套內墻體面積。
此外,《規範》中明確了不計算建築面積的具體標準。據了解,房屋層高不足2.20米的部位,不計算建築面積。突出房屋墻面的構件、配件、裝飾柱、裝飾性的玻璃幕墻、飄窗、垛、勒腳、臺階、懸挑式雨篷、壁爐等,不計算建築面積;突出屋頂的獨立管井,不計算建築面積。
外墻以外類似飄窗的建築部位,當窗臺面與室內地面的高差大於或者等於0.30米,自外墻墻體外邊線至飄窗外邊線距離小于或者等於0.60米,窗臺面至飄窗頂板底高度小于2.20米時,不計算建築面積。
房屋之間無上蓋的架空通廊;露臺、屋面上的裝飾性建築;屋頂為斜面結構,起保溫隔熱作用且設計不利用的建築部位,不計算建築面積。騎樓、過街樓的底層,臨街樓房挑廊下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不論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圍護結構,均不計算建築面積。
此外,外墻以外與室內不相連通的裝飾性陽臺,陽台中由欄板、護欄等分隔的空調機位,突出外墻的空調機位,不計算建築面積。
買房子會很關注共用面積要分攤多少,《規範》中對於住宅和商住樓的共用面積分攤有著各自的方法。
其中住宅以幢為單位進行分攤,不分設功能區。首先依據公式計算出整幢房屋的共用建築面積分攤系數。然後根據各套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比例求得各套房屋分攤的共用建築面積。
商住樓的共用面積分攤根據住宅和商業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築面積比例將全幢的共用建築面積分攤成住宅和商業兩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攤得到的全幢共用建築面積和商業部分分攤得到的全幢共用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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