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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再代言”還需完善配套

  • 發佈時間:2014-08-29 09:34:53  來源:南昌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黃仕瓊

  日前,《廣告法》修訂草案增加廣告薦證者的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規定廣告薦證者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這就意味著名人在代言之前必須先試用。要求名人“先用後代言”能夠一定程度上約束代言虛假廣告行為,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名人的號召力和消費者的從眾心理,是廣告商不惜花重金聘請名人代言的重要原因。名人的廣告效應大,但名人一旦涉嫌虛假宣傳,給消費者帶來的傷害和給社會造成的影響也是巨大的。一直以來,我們把廣告商、生産商作為廣告虛假宣傳的“始作俑者”,往往忽略了名人的“推波助瀾”作用。2013年,新通過的《消費權益保護法》規定明星代言廣告如涉及虛假宣傳,將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取得了良好社會反響。《廣告法》此次修訂無疑是對前者的明確和強調,而且更加具體和詳細。不過,對名人是否使用産品進行 監督仍是個難題,需要相關部門儘快出臺配套的監管、督促措施,並且需要在法律層面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努力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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