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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行政執法違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決定

  • 發佈時間:2014-08-28 08:35:49  來源:天津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津市行政執法違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5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標題修改為“天津市行政執法違法責任追究辦法”。

  二、將第二條中的“危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及社會公共利益”修改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及危害社會公共利益”。

  三、在第五條第一款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但依法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作出行政處理的行政執法違法行為;”。本款各項序號作相應調整。

  四、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獨立作出行政執法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機關,自行承擔行政執法違法責任。”

  五、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九項修改為:“引咎辭職、辭退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六、在第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違法違紀的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將第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向負有違法責任的執法人員進行追償。”

  七、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有權對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疑難的違法案件進行調查,也可以指定有關部門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為“對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疑難的違法案件可以組織或者協調有關部門核實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中的“對本級人民政府、本部門受理的行政執法違法案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部門決定;負責上級機關指定的執法案件的調查工作”修改為“對本級人民政府、本部門受理的行政執法違法案件予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部門決定;負責核實上級機關指定的執法案件的情況”。

  將第十七條第四款中的“財務”修改為“財政”。

  八、將第二十一條中的“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違反行政紀律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九、將第二十二條中的“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違反行政紀律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十、將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行政執法違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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