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稅收激勵
- 發佈時間:2014-08-28 01:31:11 來源:科技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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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簡稱“三免三減半”)。
所謂“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
此外,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這項激勵的政策依據包括《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三十四條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八十八條,《關於公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