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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權立信 新規顛覆工商監管方式

  • 發佈時間:2014-08-28 01:31:11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年檢驗照、日常巡查……對於企業來説,和工商部門的這種打交道,多年來都是必須的“功課”,企業必須對這些規定和做法能夠嫺熟應對。

  《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發佈,將會對這一切帶來“翻天覆地”的變化。

  “顛覆了我們多年來市場監管的方法”,8月26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召開發佈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黨組書記、局長張茅介紹《條例》有關情況。他認為,《條例》的制定,是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制度建設,是建立企業資訊公示制度的必要法律依據。

  8月23日,國務院發佈《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新規將於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簡政放權——

  廢除年檢,改為年報公示

  《條例》引人關注的一點是企業年檢驗照制度的廢除,取而代之的是年報公示制度。

  “這是改革的一個重要特點,是放鬆政府對企業的直接干預、促進工商登記註冊便利化的重要措施。”張茅説。

  《條例》規定,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此前,企業年度檢驗制度規定,企業必須到工商部門按年度進行檢查,以“確認企業繼續經營資格”。

  停止事前檢查,改為事後抽查

  “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接受社會監督。工商部門對企業的年度報告不再進行事前審查,而是開展事後抽查。”張茅説。

  值得一提的是,這次“事後抽查”並不是“事後檢查”,這是一個非常重大的區別。隨機方式的“抽查”,在體現公平的同時,也將最大限度降低“尋租行為”的空間。

  《條例》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範的要求,根據企業註冊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查的企業,組織對企業公示資訊的情況進行檢查。

  “我們日常的巡查改為抽查,這也是對於我們工商系統顛覆性的。”張茅説。

  張茅介紹了這項改革的背景,過去有六證六查,這種檢查的方式已經遠遠落後於市場的形勢,“我們改成抽查,這對我們監管方式也是一種顛覆性的變革,我們要學習新的方式。現在抽查,我不去你的企業,二是通過資訊化、通過大數據,就能了解到你們公司的資訊是否真實,就可以對你作出評判”。

  打開“大門”,還要打開“小門”

  張茅在解讀此次《條例》時,多次提到“便利企業”。這是一次重大的改革,對於多年來監管方式的一次重大改革,也是政府和企業關係的一個重大改革,“不僅企業要適應這個改革,從觀念上,從工作上,從人員的培訓上,我們政府部門也要適應這個改革。”

  “這次廢除年檢制度,實行年報制度,對便利化又推進了一步。過去年檢的時候,企業得報我們得批,多了一個政府干預的環節,甚至還出現了其他的現象。現在,我只是事中事後隨機的檢查,這樣對企業而言就大大便利了。” 張茅説。

  “打開大門、打開小門”,張茅借用這個形象的比喻來説明此次改革:這些問題,國務院也非常重視,克強同志也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我們有關部門來研究,在會上專門講過,進了大門以後不能讓這些企業出去,我們要把小門標出來,把小門也打開。

  “從9月1日開始,將31項前置審批變為後置,這也是打開小門的一部分,今年還要繼續研究改革,當然還有其他一些小門,我們現在正在研究,逐步解決,主要是簡政放權,減少審批,包括現在從業人員資質認證,這次也取消了一大批,這樣都是打開小門。”張茅説。

  ——強化信用——

  三項制度設計,失信將付巨大成本

  “《條例》圍繞企業資訊公示進行制度設計,其核心思想是突出‘信用’在市場監管中的基礎性作用。”張茅説。

  這是一個週密的系統制度設計,包括三個突出“信用”的制度設計。

  一是建立企業信用約束機制。這項機制將包括“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

  將未按規定履行資訊公示義務或者公示資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將載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示風險。超過3年未按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企業,將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向社會公示,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採取約束措施。

  第二個制度層面的設計是,建設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

  “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建設作為加強市場監管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實現企業資訊公示、強化社會信用監督、創新政府監管方式的關鍵依託,是利用資訊化手段實現數據採集、管理和共用,實施高效能監管的重要手段,也是改革市場監管體系、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的必然要求。”張茅説。

  第三項制度設計是,構建部門間互聯共用的資訊平臺,運用“大數據”手段提高監管水準。

  這項規定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本轄區內的部門聯動響應機制,落實信用約束,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頒發榮譽等工作中,將企業資訊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總之,無論是‘寬進’還是‘嚴管’,工商登記管理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促進建立和完善充分公正公平有序地市場競爭秩序。”張茅説。

  ——培育自律——

  一次違規處處受罰,一次失信寸步難行

  在這次的新規中,有一個很容易被忽視的地方,十分耐人尋味。

  《條例》沒有設定處罰條款。從這一斑,我們可以窺見此次改革的指導思想。

  沒有規定處罰手段,《條例》是不是還有強制性?

  “實際上這涉及到我們一個重要的改革,我們通過年報和資訊公示這種方式對企業進行監管,這種監管是不是有力度,是不是能夠起到作用,體現在對企業的約束上,我覺得在某種程度上比簡單的處罰可能更重要。因為它不僅是政府,更是一種企業的自律、行業的自律,政府的監督、社會的共治和企業的品牌,企業的信譽。”張茅説。

  《條例》當中規定的三項制度層面設計,對於失信企業實際上“暗藏殺機”。

  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特別是企業接受處罰的情況,全部向社會公示,這將對企業具有另一種約束力和懲治力。這不僅僅影響企業的美譽度,同時將付出現實的成本。首當其衝的是,在資金、政府的導標採購、土地的供應等等其他方面也會受到影響。同時,也將必然引起合作企業的警惕:誰會願意和登錄“黑名單”的企業做生意?

  張茅表示,在《條例》出臺之前,對這個問題已經進行過評估。他形容為“一次違規處處受罰,一次失信寸步難行”,“這個懲治的力度比簡單的處罰,多少罰款的約束性要更重,當然要有違法的事情,法律法規還是要對你進行懲處的。信用監管這些措施的實施,我們經過《條例》實施以後這個作用會逐步顯現出來,通過我們的培訓逐步顯現出來。”

  “這對於不僅是企業信用,對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建設,我認為都是有一個積極的推動作用和帶頭作用。”張茅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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