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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倉儲業有了統一“倉單”

  • 發佈時間:2014-08-27 19:30:52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滄聞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近日,由中國倉儲協會等十幾家單位聯合起草,經國家標準化委員會批准的《倉單要素與格式規範》(GB/T30332-2013)正式實施。至此,中國倉儲行業終於有了統一的倉單,具有重要意義。

  倉單(Warehousereceipt)是保管人收到倉儲物後給存貨人開付的提取倉儲物的憑證。作為貨物存儲交接的基本憑證,“倉單”是國際物流界通行的概念。我國1995年修訂的《擔保法》第七十五條首次引入“倉單”一詞,《合同法》第二十章“倉儲合同”也有明確約定。但在物流實際工作中卻很少見到“倉單”。倉儲企業與存貨人之間交接貨物一直沿用“入庫單”與“出庫單”,沒有統一規範的倉單格式,倉單的要素及格式,都是由各倉儲物流企業結合自身的業務需要與存貨人的要求各自製定的。期貨交易在我國産生後,特別是貨物質押貸款業務興起以來,倉單才在這兩個領域比較普遍地使用,但也沒有全國統一規範的倉單格式文本。基本上是在存貨方、保管方、銀行之間根據實際情況擬定的倉單要素和格式,目前,這種與法律條文脫節、倉單要素不統一、格式不規範的狀況在實際工作中已經産生一些責任糾紛和法律糾紛。

  據中國倉儲協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自2010年12月接受國家標準修訂計劃以來,中國倉儲協會會同其他起草單位以中國現行法律為依據,借鑒國際上發達國家的成熟範例,總結歸納了全行業各類企業或業務普遍採用的貨物存儲憑證的要素,形成了最終的國家標準。

  隨著倉單從開始的基礎存儲功能,逐步向現貨和中遠期交易、質押融資等功能拓展,對倉單本身所含資訊及形式提出了較全面的要求。《倉單要素與格式規範》(GB/T30332-2013)的主要貢獻是將“倉單”分為“普通倉單”和“可流轉倉單”兩種類型,將倉單的要素涵蓋分為必備要素與可選要素,同時對印製和填寫要求進行了規範。標準的制定與實施,有利於區分普通倉單(入庫單)與可流轉倉單,明確倉單的要素與格式,對於提高倉儲服務品質、促進倉單質押融資、規範倉單轉讓等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對於存貨擔保行為有關參與方的經營風險也會起到積極的防範和規避作用。(滄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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