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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念斌案,“依法糾錯”不是簡單問題

  • 發佈時間:2014-08-27 02:30:52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依法糾錯”是對的,但什麼叫依法?什麼叫錯?每個人的認識就不一樣,有些案子你認為錯了,他認為沒錯,怎麼糾?實踐操作起來不是簡單的問題。

  ●對於“知錯不改”,杜絕的根本方法還是完善和落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就是只要有非法證據嫌疑的證據就不能當證據用。

  ●錯案相對比較多的情況下,多考慮糾錯更有必要。當然,強調糾錯不意味著不追責,但在方式上應當更嚴謹些。

  訪談嘉賓 田文昌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創始人

  “知錯不改”主要因為害怕被追責

  1、新京報:最近,念斌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耗時八年,被告人被法院四次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又被上一級法院多次發回重審、不予核準死刑,最終卻被無罪釋放。媒體採訪時,念斌案律師張燕生感慨説,“現在中國這麼多冤案得不到改正,就是因為知錯不改。”為什麼會出現比較嚴重的“知錯不改”現象?

  田文昌:這個案子我有所了解,之前張燕生律師也請我論證過,案子指控的證據很薄弱,可以説基本沒有什麼證據,認定犯罪甚至判處死刑太離譜,改過來是對的。

  説到“知錯不改”,其中的原因很多,最主要的原因恐怕就是害怕被追責,如果承認自己查錯了、訴錯了、判錯了,是要被追責的。除此之外,還有司法理念的問題,比如疑罪從無、無罪推定等基本原則不能貫徹落實,有些法官的思維方式是有問題的,他甚至並不認為自己是錯的。此外,還有案外各種因素的干擾和壓力等。

  2、新京報: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多次強調堅持嚴格依法糾錯,就是對那些符合法定條件的案件必須裁定進入再審,對確實侵害了當事人實體權利的生效裁判,要堅決予以糾正。為何“依法糾錯”不起作用?

  田文昌: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沒有錯,但關鍵還是要看講了之後如何落實,因為落實到具體案件上就不那麼簡單了。

  3、新京報:明確規定也沒用嗎?

  田文昌:我個人覺得這個問題主要在於實踐操作中的準確界定。“依法糾錯”是對的,但什麼叫依法?什麼叫錯?每個人的認識就不一樣,有些案子你認為錯了,他認為沒錯,怎麼糾?實踐操作起來不是簡單的問題。

  糾錯重要,防錯更重要,現在的司法觀念不改,機制設計不改,不僅“知錯不改”的情形會繼續下去,而且還會繼續出現新的錯案、冤案。

  4、新京報:你所説的機制不改,具體指什麼機制?

  田文昌:比如司法觀念問題,能不能真正貫徹疑罪從無、無罪推定原則;比如司法獨立審判受到限制、干預,能不能徹底清除;比如非法證據排除問題,刑訊逼供能不能得到遏制,能不能有配套的救濟措施,能不能明確規定凡是有刑訊逼供嫌疑的供述就不能當證據使用。因為從目前來看,絕大多數冤假錯案都形成于非法取證,是逼出來的,打出來的。這些問題都應當進一步引起重視。

  多重視律師意見,悲劇很可能會避免

  5、新京報:目前新一輪的司法改革已進入試點階段,突出特徵就是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獨立審判權逐步得到重視,這種情況下,“知錯不改”的問題會不會更難解決?

  田文昌:任何事情都有兩面性。獨立審判是防止案外干預、權力干預的一種有效機制設計,但獨立審判本身也不能説就一定不會出問題。獨立審判的前提是一定要實現真正的獨立,然後是要加強監督。不能法官只有權力沒有監督,實踐證明,任何沒有監督的權力都要出問題。

  對於“知錯不改”,杜絕的根本方法還是完善和落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就是只要有非法證據嫌疑的證據就不能當證據用,這是一個關鍵的制度設計。只有規則明確了、具體化了,才能劃清楚對與錯的界限。

  還有就是必鬚髮揮律師的作用,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

  6、新京報:怎麼保證律師作用的充分發揮?

  田文昌:律師是控辯審三方關係中不可缺少的一方,如果把律師邊緣化,就難以保證司法公正。律師地位和作用是一個國家民主法治程度的標誌,必須從根本上解決律師地位和作用的問題,從根本上改變對律師的錯誤定位,對律師的歧視。比如《刑事訴訟法》,搞了很多的修訂,提出了很多很好的理念,但是缺乏保障性條款,沒有救濟措施,最終導致這些好的理念難以得到落實,甚至會流於形式。機制設置不到位,光喊口號是沒有用的。數一數目前暴露出來的一系列冤假錯案,律師都竭盡全力做了無罪辯護,如果能夠多重視一下律師的意見,這些悲劇就很可能避免。否則,悲劇還會繼續發生。律師的作用一旦被削弱,法律的天平就會失衡。

  7、新京報:你還提到輿論監督的問題,如何理解?

  田文昌:輿論監督應該是沒有限制的監督,輿論應當有自己的立場和獨立性。當然,在輿論監督與獨立審判的磨合期內,自由的輿論監督可能會有負面效應,但這是正常的,不足為慮。要實現司法獨立審判就必須有輿論監督,這是毋庸置疑的。

  一味地強調追責,可能會影響糾錯效果

  8、新京報:從監督到救濟,如何在制度設計上細化體現?

  田文昌:首先是立法上的設計,就是程式上的設計,光有規定還不夠,必須要保證落實。比如非法證據排除問題,必須嚴格規定,凡是違反正當程式獲取的口供一律無效,包括非法取證、應當出庭的證人不出庭,監所外提訊,拒不出示全程同步錄音錄影等問題,都必須得到徹底解決。最有效性的手段就是違反法定程式獲取的口供要一律宣佈無效。

  其次,要明確律師的地位,重視律師的作用,保障律師的權利實現,給律師充分發揮作用創造條件。重要的是,對於侵犯律師權利的做法應當有明確的規制,對於不能充分行使辯護權的訴訟活動在效力上應當受到質疑。

  第三,是要有強有力的監督機制,必須排除權力的干擾,真正落實去行政化、去地方化。

  9、新京報:對於法官害怕被追責而選擇“知錯不改”的問題該如何解決?

  田文昌:這個問題我在很多場合多次談到過,要注意一個客觀效果的問題,知錯就改對很多人來説都會有阻力,所以我們要創造條件儘量減少阻力,鼓勵大家能夠知錯就改。就是説追責的制度設計要慎重,不能因為追責過於嚴格、怕被追責,而將錯就錯、一錯到底。糾正錯誤和追究責任,兩個代價相比較哪個更重要?

  10、新京報:這樣不少人會質疑,如此一來是否對那些製造錯案者過於寬容?

  田文昌:我一直主張對於糾錯和追責而言,糾錯永遠是第一位的,當二者有衝突時,應當是寧可不追責也要糾錯,而決不能相反。所以,如果對於追責的制度設計更加科學,更加理智甚至相對寬容一些,在客觀上會營造出對於糾錯的有利的環境。

  如果一味地強調追責,反而可能會影響糾錯的效果。所以,我認為在現在錯案相對比較多的情況下,多考慮糾錯更有必要。當然,強調糾錯不意味著不追責,但在方式上應當更嚴謹些。有些時候,比如徇私枉法、刑訊逼供等明顯嚴重違法的情形,一定要追責,而有些是因為認識問題,水準問題,可能就不一定非要追責那麼嚴厲。

  新京報記者 高明勇 實習生 楊臻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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