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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修改廣告法:明星代言須使用過相關商品

  • 發佈時間:2014-08-26 18:47:00  來源:重慶日報  作者:胡浩 左元峰  責任編輯:羅伯特

  25日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對發佈煙草廣告的媒介、形式和場所作出更嚴格的限制,明確規定不得設置戶外煙草廣告。草案還增加了廣告薦證者的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這意味著明星在代言時將有更多規範,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和服務作證明。

  草案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行動通訊網路、網際網路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形式發佈或者變相發佈煙草廣告。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公園等公共場所以及醫院和學校的建築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

  草案要求,廣告薦證者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並符合廣告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薦證者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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