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局長:資訊公示比罰款更讓不誠信企業頭疼
- 發佈時間:2014-08-26 18:26: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央廣網財經8月26日消息(記者趙珂 實習記者張宋丹)據經濟之聲報道,國務院新聞辦今天上午舉行發佈會,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張茅對即將於10月1日施行的《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進行了解釋和説明。
張茅介紹,廢除年檢驗照制度,建立反映企業基本經營狀況的年報公示制度,是本次改革的一個重要特點。
張茅:這也是改革的一個重要特點,是放鬆政府對企業的直接干預、促進工商登記註冊便利化的重要措施。實行年報公示制度後,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報告,並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接受社會監督。工商部門對企業的年度報告不再進行事前審查,而是開展事後抽查。
張茅還表示,《條例》中規定了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企業接受處罰的情況,將全部向社會公示,企業一次違規處處受罰,一次失信寸步難行,在資金、政府的採購、土地的供應等方面也會受到影響,還會涉及到上下游企業,如果企業進入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是不是還有人跟你做生意。
張茅:一是設立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將未按規定履行資訊公示義務或者公示資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載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示風險。二是設立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將超過3年未按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企業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向社會公示,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採取約束措施。三是建立企業公示資訊抽查制度。結合《條例》的頒布實施,日前工商總局還制定出臺了《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公示資訊抽查暫行辦法》、《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資訊公示暫行規定》等5個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為《條例》的配套監管措施同步實施。
現場有記者提問,《條例》中沒有硬性的罰款規定,對企業的約束力會不會不足?張茅認為,有些企業寧願罰錢也不願意公示,事實上,公示的懲治力度比簡單的處罰約束性更強。
張茅:這個問題也是在研究《條例》當中碰到的問題。《條例》沒有規定處罰手段,是不是還有強制性?實際上這涉及到我們一個重要的改革,我們通過年報和資訊公示這種方式對企業進行監管,這種監管是不是有力度,是不是能夠起到作用,體現在對企業的約束上,我覺得在某種程度上比簡單的處罰可能更重要。因為它不僅是政府,更是一種企業的自律、行業的自律,政府的監督、社會的共治和企業的品牌,企業的信譽。在很多企業看來,比你處罰他100萬、200萬都對他的傷害更大。有些企業説你罰我錢吧,別給我公示,這種情況是很多的,作為企業家確實會有這種體會。
《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會對企業帶來什麼影響?企業家們又是怎麼看這個問題的。我們的記者採訪了浙江普拉歌世服裝公司董事長沈正發,他表示,支援企業資訊披露和誠信體系建立,很多南方民營企業缺的就是這個。
沈正發:現在我們周邊的這些企業,什麼三角債啊、不誠信的企業啊、弄得不好就關掉了,逃掉了,這種情況經常有發生,如果這種資訊早一點披露,這種氣礦最起碼能避免很多。資訊公開了就把你的檔案建在裏面了,你逃是沒用的呀!
另外,沈正發對於《條例》中取消年審制,實行抽查和舉報制也表示歡迎,認為這節約了企業的成本:
沈正發:現在年檢也好,不年檢也好,正規的企業把該做的工作都做到位了,現在這樣一來,企業就便捷了很多,成本是肯定減少了,這樣更規範、更合理。
經濟之聲評論員周天勇對經濟之聲記者王思遠説,這次資訊條例是管理手段的革命,在實現“寬進嚴出和市場化”的最終目標上,有三個方面的進步:
周天勇:《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基本上顛覆了以前工商管理的模式。原來前置審批很多,但是後期監管不到位,這個進行了比較大的搞個。第二就是原來是政府來管,但實際上政府管不了上千萬的企業,還有幾千萬的個體戶,這次《條例》就是讓社會來管;第三,原來企業違規的責任小,工商局的責任也找不到,現在政府的責任就是監管,企業的責任就是要誠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