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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制改革方案設計的政策建議

  • 發佈時間:2014-08-26 09:25:56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計徵方式能夠進一步促進公平,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基礎框架。

  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計徵方式實質上就是在目前採用的收入發生時分類計徵的基礎上,在續接一個年終綜合匯繳環節(決定稅款徵繳真正數額),其意義在於通過實現三個“匯總”進一步促進公平。

  首先,年終綜合匯繳能夠實現家庭所有成員在納稅年度內所獲取的所得的匯總。這一“匯總”是有利於促進公平的。例如,甲、乙兩個納稅人所得來源相同、金額相同,但各自的家庭負擔不同,在目前的分類計徵制下,自然所納稅額相同,顯失公平;但在未來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計徵方式下,儘管在分類預徵環節是以個人作為計稅單位,但在綜合匯繳環節,則是以家庭作為計稅單位,將會實現負擔不同的家庭稅負不同,以體現公平。從另一個角度看,實際上也可以説:要想以家庭作為計稅單位,就必須推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計徵方式,當前的分類計徵類是無法踐行這樣理念的。

  其次,年終綜合匯繳能夠實現納稅人直至其家庭在納稅年度內不同時點所獲取的所得的匯總。這一“匯總”也是有利於促進公平的,因為這樣做可以充分考慮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收入不均勻分佈的家庭的稅收利益。

  最後,年終綜合匯繳能夠實現納稅人直至其家庭在納稅年度內從不同來源獲取的所得的匯總。這一“匯總”同樣是有利於促進公平的,因為在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分類計徵制下,一部分稅目各自設有費用扣除標準,給高收入者“化整為零”即通過將收入分散到不同稅目而實現避稅提供了可能性。同時,各個稅目稅率形式不同,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業戶生産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租賃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累進稅率,其他來源所得卻適用具有累退性質的比例稅率,其不公平性顯而易見。而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計徵方式下,由於年終綜合匯繳環節的加入,之前提到的問題將不復存在,其公平性以及“調高”的作用得以充分體現。

  我國目前居民收入差距較大,稅收尤其是個人所得稅的收入調節功能亟須強化,顯然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能夠迎合這一迫切需要,使這一計徵方式的採用成為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基礎性框架。

  綜合與分類相結合計徵方式框架下的稅收要素調整

  以家庭作為計稅單位。以家庭作為計稅單位只適用於年終綜合匯繳環節,在收入發生時的分類預徵環節依然要以個人作為計稅單位。

  擴大課稅範圍。當前,我國居民收入來源多元化,可以考慮將新興的金融産品及其衍生産品的收益納入課稅範圍。分類預徵環節與綜合匯繳環節的課稅範圍是一致的。

  合理設計費用扣除模式和標準。年終綜合匯繳環節,宜採用“基本扣除+特定扣除”的費用扣除模式:“基本扣除”體現基本生活費用不徵稅的理念,統一標準;“特定扣除”則區分納稅人的實際狀況而差異性對其某些特定項目(如家庭撫養人口數、家庭債務金額等)准予扣除,以體現公平。分類預徵環節各個稅目的費用扣除的設計,一是形式不宜複雜,因為預徵環節並不決定最終的稅款徵繳額,便於徵納應為首要目的,不必設置特定扣除,二是金額不應過高,應通過設計盡可能使收入來源多者(相對於只有工資薪金所得者)在分類預徵環節的稅負略高於綜合匯繳環節的稅負,即年終獲得退稅而非補稅,既能夠激勵其自行申報,又可以防範稅收流失。因此,可以繼續沿用目前各稅目的費用扣除模式,只是在標準的具體金額上略作調整,但其中工資薪金稅目費用扣除標準的金額應盡可能與綜合匯繳環節的“基本扣除+特定扣除”標準的金額大體接近,以使絕大部分的只有工資薪金所得的這一納稅人群體(目前在整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群體中的佔比較高)在綜合匯繳環節基本既不需退稅也不需補稅(但依然要自行申報),從而降低徵納壓力和成本。

  科學構建稅率體系。年終綜合匯繳環節必須採用超額累進稅率,但應降低最高邊際稅率並選擇是否減少稅率檔次,如5%、15%、25%、30%、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或添加10%和20%兩檔稅率七級超額累進稅率。應納稅所得額的級距應設計成:隨著稅率從低到高而由寬至窄、由疏到密,以此照顧中低收入者,同時更好調節高收入者的收入。

  對於收入發生時的分類預徵環節各個稅目的稅率設計,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率應與年終綜合匯繳環節的超額累進稅率保持一致,其他稅目則可以使用單一比例稅率,使徵納簡捷便利。

  確定收入歸屬與徵管機構。為了避免年終綜合匯繳環節的退稅和補稅帶來的地方間稅收利益的爭執和糾紛,可以將個人所得稅完全劃歸中央稅、由國稅局負責徵管,由此帶來的地方收入損失通過更高層面的分稅制改革中其他收入歸屬的調整來加以補償;也可以維持個人所得稅的共用稅性質和地稅局徵管現狀,但要明確規定年終綜合匯繳環節的退稅和補稅均在中央分享的收入部分中操作,只是中央與地方的分享是否沿用6:4比例則應通過科學測算後再確定。

  無論選擇何種解決之策,分類預徵環節與綜合匯繳環節的稅收徵管機構應該是一致的。

  上述稅收要素設計必須堅持兩點基本原則:綜合匯繳環節的稅收要素設計以促進公平為首要考量,可以適當複雜,但分類預徵環節的稅收要素設計要優先考慮便於徵納的要求,應儘量簡化;綜合匯繳環節只能依賴自行申報,但分類預徵環節一定要強化代扣代繳,儘量不採用自行申報,防範稅款流失。

  綜合與分類相結合計徵方式框架下的配套跟進措施

  沒有完整、準確的納稅人收入資訊,綜合匯繳只能是空談,所以改革的配套跟進措施的共同著力點在於保證收入資訊匯總的有效性。

  建立統一的納稅人稅務代碼制度,使收入資訊匯總成為可能。我國居民的二代身份證號就可以作為納稅人稅務代碼使用。

  相關部門共建資訊系統,保證納稅人收入資訊的準確性。這一資訊系統不僅要涵蓋納稅人的所有收入資訊,還要將其財産、消費等資訊納入其中,便於與收入資訊的交叉比對,使之更加準確。其構建可由稅務部門牽頭,但需要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共同建設,同時需要一個超越各個部門的領導機構發揮強大的組織協調作用。

  嚴控現金交易,防範收入資訊遺漏及偷逃稅行為。這要以進一步完善財務制度,嚴肅財務、金融紀律作為制度保障。

  (作者係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地方財政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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