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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分享”惹的禍?

  • 發佈時間:2014-08-24 07:31:47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本報記者 楊 雪

  據《中國科學報》8月5日報道,目前正在攻讀環境保護和野生生物管理專業的研究生戈麥斯(Diego Gómez Hoyos),由於把其他科學家的論文粘貼到線上文檔分享網站上,而要面臨8年監禁。因為他所在的國家哥倫比亞與許多國家一樣,對文章作者採取強力保護措施。相信大多數人都會認為數年的牢獄之災對這位現年26歲的科學家不公平。的確,當傳播環境正在日新月異發展,當科學研究與著作權保護産生矛盾,法律對於公共和個人利益的取捨是不是值得商榷?我們能不能做到如戈麥斯的律師所説的“確保人們不會因推動科學進步和運用創造性表達而犯罪”?

  因“轉載”獲罪離我們並不遠?

  戈麥斯的主要研究方向是考卡毒蛙的種群生態學,這種動物是原産于哥倫比亞的瀕危物種。由於他所在的金迪奧大學沒有爬行動物學家,圖書館也無權訪問專業期刊和數據庫,他很大程度上需要自己想辦法收集資料,還要省錢進行考察。戈麥斯建立了一個期刊文章個人收集檔案,這些文章主要是他在旅行中收集的。他還開設了兩棲動物和爬行動物學習小組。

  2011年,戈麥斯無意中讀到一份2006年完成于哥倫比亞國立大學的研究生論文,他認為這篇論文對鑒別其在保護區發現的兩棲動物有所幫助。於是,他將該論文粘貼到了線上文檔分享網站Scribd上,以便其他研究人員和學生能夠方便下載。一開始下載文檔是免費的,但當Scribd開始對未註冊用戶收取5美元的下載費用後,戈麥斯移除了這篇論文。

  當這篇論文的作者發現之後就通知了警察,稱其作品未經本人同意就被放到了網上,戈麥斯接受了調查。2013年4月,該案件入稟法院。哥倫比亞於2006年就已修訂法規,提高了刑事和民事處罰。“沒有人願相信戈麥斯會因為分享了一份文件而將遭受牢獄之災”,安第斯大學的安吉拉·蘇雷亞斯説。

  “這是一個網路轉載未經作者本人同意的案例”,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教師陳明濤指出,我們可能會認為哥倫比亞的法律過於嚴格,但實際上,我國對於著作權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也是十分嚴格的,“只是通常大多數人不會在意,也不會管這個事”。

  據陳明濤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1年發佈的《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13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美術、攝影、錄影作品、錄音錄影製品、電腦軟體及其他作品,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五百件(部)以上的;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次以上的;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註冊會員達到一千人以上的;數額或者數量雖未達到上述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以及其他嚴重情節,都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網際網路時代人人都可能違法?

  隨著網路技術、移動終端的發展,“轉”成為了一個瞬間就能完成的動作,有時甚至連複製粘貼的過程都可以省去。就在我們觀看前一段時間鬧得沸沸颺颺的“今日頭條”案時,有沒有想過,其實我們隨時都可能違法。

  在QQ空間,在微信朋友圈裏,在微網志、部落格等所有的社交平臺上轉一篇來自他人發表的原創作品,都有可能侵權。“如果內容是由線下複製到線上,那麼這種網路轉載行為肯定侵權”,陳明濤告訴記者,目前對於在微網志、部落格等平臺上發表的原創作品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從理論上講,用戶通過網路平臺發表原創作品,默示為同意轉載。

  不敢想像,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每人每天都有可能在虛擬世界裏違法而渾然不覺。“只是大多數人並不那麼在意這種被侵權,甚至樂意自己的文章被網路轉載而提高人氣和知名度,所以並不追究,大家也就相安無事”,陳明濤指出,只涉及民事的侵權行為,著作權人可以自行決定追究與否。如果涉及刑事的話,可以不以自行追究為前提,只是基本上我國的司法現狀是“不告不管”。

  某種程度上説,哥倫比亞的戈麥斯比較“不幸”,他遇上了要追究責任的被侵權人,導致他可能面臨牢獄之災。相比之下,在我們國家,向百度文庫、豆丁網等平臺隨意上傳別人文章的那些“熱心人”,他們的行為雖然違法,但他們都是“幸運”的。

  陳明濤認為,現行法律規定對於資訊爆炸的網路時代而言顯得有些硬性,“尤其是對於小眾研究領域的資訊獲取,如果出於學術性的目的,刑事處罰顯然過於嚴重了”。

  著作權保護和知識傳播如何共處?

  我們生活在資訊時代,每個人所做的“轉發”、“分享”,都可以令更多人獲取更多的資訊,網路是這個時代最抽象,也是最親民的媒介,既能符合大眾傳播的口味,也能滿足小眾傳播的需要。可是誰知道,自己會不會成為下一個戈麥斯?

  中國科學技術資訊研究所研究員武夷山告訴記者,我國科研人員使用數據庫可以查到的國內外文獻是比較全面的,費用也基本由單位或項目承擔。但是對於那些在民間從事科學研究的人員,要查閱到免費的文獻就不那麼容易。

  武夷山認為,雖然免費是網際網路的精神之一,但是知識創造者、數據庫建設者等群體的利益必須受到保護,所以要求所有的數據庫免費顯然不現實,也不合理。據他所知,萬方數據和清華同方都曾因為收集學位論文而惹上官司,因為他們合作的學校無法找到幾十年前的所有畢業生,無法徵得每個作者本人的同意。經過官司之後,萬方數據現在採取的政策是沒有經過作者同意而收集來的論文不能對外開放。

  著作權中的“合理使用”就是為了平衡作者與使用者、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在維護作者權益的基礎上均衡利益,滿足社會公眾對各種資訊的大量需求。據陳明濤介紹,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的12種合理使用方式中,並沒有對小眾科學研究做相關更細緻的規定,同時“一些規定界限模糊,反而成為盜版的偽裝”。

  陳明濤認為,在新的傳播環境下,可以適當擴大“合理使用”及“法定許可”的範圍。如果沒有明確表示不允許轉載的,法律應該允許共用傳播,但必須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權並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同時,個人的引用轉載和單位的行為應進行區分對待,盈利目的和非盈利目的也應區分對待。

  另外,在“分享”別人的原創內容時,要增強法律意識,必須註明來源,尤其是原作者聲明禁止轉載的,必須尊重原作者權利。

  “我們研究智慧財産權,就是致力於在公眾利益和私權保護中尋求平衡,從而推動整個社會繁榮與文化進步,這一直是歷史和法律發展的主線。”陳明濤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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